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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05月29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拟遵循“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分两个阶段进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市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公开采购意向;自2021年1月1日起,区级预算单位按规定全面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具备条件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根据《方案》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按照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两种方式实行。

  年度采购意向应当集中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

  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安排,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自行予以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预算单位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的“采购意向公开”专栏,填报采购意向文本,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上报和发布。有条件的主管预算单位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发布时间和内容不一致的,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公开的采购意向为准。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数量、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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