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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87)|竞争性判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可以继续进行吗?

2020年05月29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后,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能否请专家论证谈判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条款之后,继续开展谈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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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不可以这么做。比较合适的做法,我认为是再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供应商的产生方式,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12条的规定,有三种:(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三)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谈判。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以上三种产生供应商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行使用。当单独使用第一种方式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同时启用第二、第三种方式。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同时启用第二、第三种方式。

  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规,竞争性谈判只有两家供应商时可以继续进行谈判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那就是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开招标项目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则不适用。正常情况下,财政部门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非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出现上述只有两家的供应商也不会准许履行审批手续,出现此种情况,如果适合竞争性谈判的情形,采购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可以参照竞争性谈判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不足两家的情形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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