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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涉嫌专利造假,湖南智博公司被纳入失信名单!

2020年05月29日 打印 收藏

  近日,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通报2020年第二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告》(2020年第2号),对湖南智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博公司”)进行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公示6个月、列入失信名单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布的处罚。

  据了解,相关单位反映,在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新工厂窗帘采购(第二次招标)招标项目中,智博公司涉嫌专利造假。

  经湖南省发展改革委查实,智博公司投标文件中所附“开合帘电机(证书编号ZL201230606941.1)”和“开合帘遥控器(证书编号ZL2012306069479)”2份专利证书载明的专利权人为智博公司。但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网站查询,实际专利权人应为深圳市奥科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且该2份专利无变更记录。智博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2份专利证书系其伪造,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规定,取消湖南智博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常德卷烟厂新工厂窗帘采购(第二次招标)招标中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七条“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以及第九条“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公告期满后,转入后台保存。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规定,对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公示期限6个月。

  同时根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湘发改法规〔2017〕966号)第九条规定,“中标人、受让方、竞得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失信行为予以公布:(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竞得,或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采购人、发起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合同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抗不履行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中明确规定不得分包转让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补充协议的;(四)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恶意拖延履约期限的;(五)严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材料供应商货款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该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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