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招标问答(8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和专家论证如何进行?

2020年05月25日 打印 收藏

  问题:如何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和专家论证?

微信图片_20200525100839.jpg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专家论证是必须公示的内容之一。

  单一来源公示应当把握三个操作要点。

  第一,公示媒体的选择应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101号令)第8条规定,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所在行政区域的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发布。除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省级分网以外,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发布。

  第二,公示的内容应当符合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要求,至少包括7个方面的公示内容:(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7条扩大和细化了《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的内容和范围,一是将专利专有技术细化为“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二是新增了“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财政部74号令的制定和实施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一年,因此,从逻辑上讲,单一来源公示的第(五)项内容应为: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公示内容当中比较核心的一个内容是单一来源的专家具体论证意见,业界通称“专家论证”。专家论证如何进行?论证需要几个专家,采购人单位能否派代表,是否需要参照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去组建论证小组?专家是否需要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构建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专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是什么,是否需要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

  对于这一系列问题,目前只有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从这一规定来看,以上问题都没有明确答案。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如何操作,按照法律逻辑来讲,这种情况下应当遵从行业习惯。因此,按照行业习惯,正确的做法是,通常情况下专家数量3人以上,如果项目所涉及专业领域的专家确实比较少,3人以下也是符合要求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关于评审专家的相关要求并不高,可以说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我认为单一来源论证专家的资格条件应当满足其中要求,专家可以从省级上评审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自行选定,采购人内部如果有专业人员也可以作为论证专家。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