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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开始申报了!工信部2020年通知请收好

2020年05月21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是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下称《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提出申请,再由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专递报送至工信部。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发布于2017年7月5日,其主旨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申报的示范平台需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包含信息服务功能、技术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功能、培训服务功能、融资服务功能等。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报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获得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属于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区域内的服务平台,上述(一)、(二)、(三)和(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2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8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3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2个。

  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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