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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认证证书不符要求,中标结果“翻盘”

2020年05月21日 打印 收藏

  4月2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四十号、第一千零四十一号、第一千零四十二号3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认证证书不符规定将被扣分

  第一千零四十号信息公告中,在“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后勤服务管理社会化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

  第一千零四十一号信息公告中,投标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规格型号与其提交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为投诉事项属实,扣除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实践工作中,国家对一些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生产和销售这类产品,提供这类服务必须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或取得相关认证。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或证明资料是可以的。供应商不得擅自伪造、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34950元

  第一千零四十二号信息公告中,北京首佳技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科学技术馆2019-2022年度空调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中,被发现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被财政部作出罚款349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一个常见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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