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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20版集采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拟取消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将区级限额标准提至50万元

2020年05月19日 打印 收藏

  5月13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征求〈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就《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预算单位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征求意见稿》同2019年版目录相比,对集中采购品目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等内容均做了适度增删调整,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要求,统一了市区两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根据该《指引》要求,结合天津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进程,取消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建立全市统一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增加了技术、服务等标准相对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服务器、复印纸、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品目。删减了目录中单独采购量较小、技术需求标准不统一或不便于集中采购的图书、医疗设备、消防设备等品目。此外,考虑到天津市经济发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实际情况,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散采购范围,参考借鉴中央和兄弟省区市做法,将区级采购限额标准统一提高到50万元。

  二是统筹考虑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进行精细化分类管理。集中采购目录中所列加“*”采购项目,其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按照小额零星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单次采购金额较大、采购需求相对多样的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乘用车等品目的执行范围提高到50万元以上。

  三是调整优化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模式。根据财政部《指引》要求,集中采购目录中不再包含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四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发挥非招标方式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提升采购人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的灵活性,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统一由去年的200万元调整为400万元。

  五是改变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期限。为强化制度执行稳定性,方便采购人具体操作执行,本着“合法规范、实事求是、基本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天津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不再按年度进行制定,2020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将长期执行。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的,市财政局将按照相关程序另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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