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财政部公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两项目被认定中标无效

2020年05月15日 打印 收藏

  4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三十二号至第一千零三十九号八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第一千零三十四号、第一千零三十五号信息公告均涉及此问题;二是第一千零三十七号、第一千零三十八号、第一千零三十九号所涉项目,均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将面临哪些法律后果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第一千零三十四号信息公告,在“新华社新闻大厦三四层环屏屏体改造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认定为中标无效。第一千零三十五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同样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认定中标无效,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处理认为,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具体的政策文件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指出:“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评审因素如何量化有明确规定,指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内容,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由于招标特点不同,其有各不相同的评审因素。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