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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省级预算500万元以上的民生项目应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2020年05月15日 打印 收藏

  5月12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如何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要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通知》指出,要规范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通知》明确,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原则,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同步编细编实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严禁“无预算购买”或“超预算购买”。同时,还要注意政府购买服务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对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经确认已安排预算的才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通知》强调,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各地各部门在安排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定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并将其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包括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负责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其中,对受益对象为社会公众且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预算金额省级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级在300万元以上的,县级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及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资金支付以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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