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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文件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

2020年05月14日 打印 收藏

  4月13日,《中国招标》杂志从上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获悉,《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审议通过,并于4月10日起实施,《条例》共8章80条,其中6条涉及到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求上海市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方面,《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要求上海市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交易服务流程,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流程、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

  在保证金方面,《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执行。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编制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要求上海市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和办事指南。

  在工程建设方面,《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上海市推行工程建设项目风险分级分类审批和监管制度。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划分标准和风险等级,并会同上海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实行差异化审批、监督和管理。

  要求上海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明确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一网通办”总门户,牵头建立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审批阶段“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网通办、限时完成、一次发证”,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可以合并办理,全流程备案、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提出上海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行联合会审、联合监督检查和综合竣工验收等一站式服务模式。

  要求上海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跨前服务,对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点“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提出上海市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探索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在社会信用建设方面,《条例》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同时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名单认定,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

  要求上海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对于符合条件的修复申请,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书面反馈意见,由其将该信息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界面删除。各部门应当同步删除相关网站上的公示信息。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

  明确要求上海市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政府采购领域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认定标准体系,完善政府采购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还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做了规范。《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海市遵循合法、必要、精简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由市审批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强调各区、各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

  提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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