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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1)|开标前,代理机构有权查看供应商投标情况吗?

2020年04月10日 打印 收藏

  问题:报名到代理机构或公开招标平台的供应商,在开标前,代理机构是否有权知道是那些供应商报了名,提交了投标文件,一共提交了多少?我们这里出台规定,以反腐败为理由禁止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查看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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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规里都没有供应商报名的环节,目前,国家多个部门已经发文清理没有法规依据的所谓供应商报名环节。

  我认为,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有权查看供应商投标的情况,但仅限于供应商的数量、名称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或业主的委托来组织招标、开标、评标活动的中介组织,和采购人或业主是代理关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必须尽职尽责。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提交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是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实务当中,导致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或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不合理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是招标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不合理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两种情形下,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成为必须要做的事,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试想一下:开标以前,如果代理机构无权获悉供应商或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如何做到书面通知?如果不书面通知,是否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如果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对投标人意味着什么,是否会引发质疑、投诉?

  因此,一些地方出台规定,以反腐败为理由禁止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查看投标人或供应商参与投标的情况,与理不符,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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