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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政: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

2020年04月09日 打印 收藏

  山东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办法,《办法》的出台畅通了政府购买服务确定承接主体的方式途径,优化了各行其是、各负其责的良性购买环境,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明确适用范围。办法规定,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这两种购买方式仅适用于非《政府采购法》范围的服务项目,即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属于《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方式组织实施。

  二、明确适用情形。对具备有效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适用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特殊项目,则可适用定向委托方式,交由特定的承接主体承担。

  三、明确购买流程。明确了“编制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开展评审(协商)——确定承接主体—发布结果公告——签订购买合同”的基本购买流程,制定了竞争性评审和定向委托文件模板、公告模板以及标准化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模板,以标准化促规范化。

  四、明确实施主体。购买主体实施购买行为,其在制定购买文件、邀请意向主体、组建评审委员会、确定购买结果以及异议处理等方面享有主体地位,并承担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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