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 | 【文 号】 | 国办发〔2014〕53号 |
【颁布日期】 | 2014-10-29 | 【条法类别】 | 采购目录 |
【实施日期】 | 2014-10-29 | 【法规层次】 | 国务院文件 |
【时 效 性】 | 有效 |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14〕5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