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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中心为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定规矩,出台三个参考范本

2020年04月09日 打印 收藏

  4月8日,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发布《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参考范本》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帮助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采购工作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三个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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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分别按以下标准审定:

  (一)询价采购方式,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采购管理中心审定;

  (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针对经常发生的自行采购项目,如公务车加油、公务车维修、办公用品、办公耗材、装饰修缮等,采购管理中心可以报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过一定程序建立预选供应商库,明确预选规则,按照预选规则从预选供应商库中确定具体项目的供应商。预选供应商库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

  (四)跟标。近一年内,深圳市内存在采购记录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大、采购需求相同、情况紧急的项目,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报采购管理中心审定。

  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由归口管理部门以竞争、择优为原则自行确定,采购结果报采购管理中心备案。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指出该实施细则所称采购人是指医院各党政部门、需求科室、教学科研单位等。申请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院内集中采购项目,立项时应写明申请理由及证明材料、相关行业及潜在供应商情况、参与非公开招标的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和理由、涉密或应急项目的认定材料,并经医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评标委员会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性评审法、最低价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经归口管理部门论证、采购管理中心批准。采用定性评审法的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技术商务定性评审,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投标文件的优点、缺陷、问题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并形成评审报告。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不被判定为无效的投标人,均推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采用最低价法的采购项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 

  《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评审专家管理体现“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探索医院之间,尤其是地域距离较近的医院之间建立评审专家库共享机制。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医院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及专家的监督管理。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派一名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人数应为5人,重要项目成员可为7人或以上单数;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为3人,竞争性谈判项目应为3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为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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