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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政采力助小微企业平稳“过关”

2020年03月10日 打印 收藏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缓解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和平稳发展。

  据介绍,江苏省财政厅将把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内容。《通知》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扎实有效开展工作,做好政策宣传部署,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通知》共列出以下七项措施:

  一是明确加大预留份额比例。鼓励采购人在现行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金额和比例。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

  二是优先选择小微企业。在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名单标注小微企业,鼓励采购人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时优先选择小微企业供应商。

  三是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在提供真实可信证明的前提下,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切实降低其投标成本。

  四是严格执行价格扣除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是给予履约支付支持。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六是鼓励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微企业分包。

  七是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已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据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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