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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4)|限额以下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如何操作?

2020年03月04日 打印 收藏

  问题:限额以下的非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招标的,在疫情期间,怎么进行开评标工作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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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项目的情况做一个区分: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项目(招投标项目),还是适用《政府采购法》的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一)招投标项目。

  依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上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在这个限额以下的工程,就属于非必须招标项目。作为业主单位,完全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不进行招标。

  此类项目不进行招标如何操作?在当前疫情期间,这类项目,只要把握住两个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洁底限,二是“不要耽误必须开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两个底限的前提下,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工程承包商;时间相对充裕,业主是政府部门的项目可以参考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来操作,业主是国企的项目可以参考中国招投标协会或者中国物流采购联合会公共采购分会关于非招标方式的推荐性规范进行。

  但我认为,最好的做法,还是业主单位能够结合自己单位的特点,出台《本单位非招标采购项目操作办法》(项目采购内控制度)来操作此类项目。如果单位还没有这方面的内控制度,可以借此机会,通过集体研究尽快形成内控制度。

  提问人在问题中说“需要招标”,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可以依法不招标,但单位领导为了“规范”和“出了问题能够说的清”,仍然要求招标。这类项目进行招标也是可以的,但是《招标投标法》法规体系中关于“依法必招项目”的强制性规定,这类项目可以不遵从。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类项目如果实施招标,可以依据国家发改委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积极应对疫情 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创新做好这类项目的开评标工作。170号文在“评标专家选择”、“专家分散评标”等方面开了一些绿色通道,在项目操作时都可以采用。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有两类,第一类是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二类是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这两类标准都分中央单位、省级、(设区的)市级、区县级四个层级,采购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

  对于第二类标准以下的项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这类项目压根儿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平时,还是疫情期间,都由采购人依据单位采购工作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

  对于第一类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如果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也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这类项目压根儿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无论平时,还是疫情期间,都由采购人依据单位采购工作内控制度,自行采购即可;如果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则需要由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则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具备法定条件也可以自行采购。因为这类项目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因此可以不招标,在正常情况下,根据项目情况,采购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在当前疫情期间,这类项目,只要把握住两个底限就可以了。一是廉洁底限,二是“不要耽误必须开展的工作”底限。在守住两个底限的前提下,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确定供应商;时间相对充裕,采购人可以自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提问人在问题中说“需要招标”,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可以依法不招标,但单位领导为了“规范”和“出了问题能够说的清”,仍然要求招标。这类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也是可以的,一旦选择了招标,就要依据财政部87号令进行招标。现在是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类项目如果实施招标,可以依据财政部2020年2月7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创新做好这类项目的开评标工作。29号文在“专家可以自行选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可以在其他平台和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实施电子化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日计算”等方面开了一些绿色通道,做了一些针对性规定,在项目操作时都可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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