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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大家谈|莫让合理低价法边缘化

2020年02月12日 打印 收藏

  2019年年底,《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公布,《招标投标法》修订迈出实质性步伐。笔者在为《招标投标法》修法取得实质性进展点赞的同时,也想就合理低价法地位问题发表一下自身的看法。笔者认为,本次修法将能够相对深度反映招投标本质的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又称合理低价法)边缘化了。此消彼长,此举可能使综合评估法主导化,或将与招投标本质要求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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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低价法被边缘化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这里对合理低价法做了两个收窄性限定:即没有特殊要求或有通用标准的才可以使用它。反思一下哪个项目没有特殊要求呢?事物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从理论上讲没有特殊性的项目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特殊要求这个限定从理论上讲基本上排除了合理低价法的存在。也否定了招标文件要根据项目的特点(特殊性)来编制的基本要求。

  再看一下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限定问题。通用标准可以理解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区标准等具有较大适用范围的标准。对于工程而言尤其是土木工程而言通用标准是比较充分的,而对于货物和服务而言通用标准是比较缺少的,尤其是服务通用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从实践上看这一限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合理低价法在货物和服务上的适用。


  正确看待合理低价法

  为什么要将合理低价法边缘化呢?据笔者了解,将合理低价法边缘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一些项目采用了合理低价法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似乎是合理低价法惹的祸,其实不然。切不可冤枉合理低价法。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直接原因出在使用合理低价法的人员不具备使用合理低价法的专业能力,对合理低价法误操作造成的。因此要分清合理低价法这种专业工具与工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根本原因是招投标市场建设滞后,合理低价法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尚不完备造成的。因此要分清合理低价法这种专业工具本身与它所需要必要的基础条件之间的关系。

  合理低价法正常发挥作用的外部条件是什么?是标准、是诚信、是投标人管理等招投标市场基础建设。以标准为例,招投标是相对统一标准下的竞赛。标准匮乏条件下的竞赛,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心照不宣。在标准供给短缺的条件下,合理低价法岌岌可危有其必然性。

  关键是对合理低价法危机报以什么态度?笔者认为,大家要以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迎难而上,着力解决20多年来招投标高速发展所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坚持招投标的本质要求,坚持巩固合理低价法,用合理低价法引领拉动标准的制定和完善,补齐标准短板,促使招投标高质量发展。因为没有标准就无从谈及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实践中,不能知难而退,一味削弱合理低价法的长板,将就综合评估法的短板。如果一味任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继续积累发展,将与招投标本质要求渐行渐远。

  以招投标市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招投标市场基础建设,挽救合理低价法的主体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当然是政府承担,非政府不可。合理低价法危机的背后是标准供给短缺的危机、是诚信体系建设的欠缺,是供应商管理的缺位,是招投标市场供给侧结构性矛盾的突显。市场上所需要的标准是公共产品,诚信体系仍然是公共产品,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提供。而且已经到了非提供不可的地步了。就象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须要有社会保障一样,招投标发展到今天也必须要由政府提供包括标准在内的基本保障。这一切应当立法先行,招投标法大修是难得的立法机会,应当明确招投标市场基础建设的主体责任。

  回顾过去,工程标准不仅为工程广泛使用合理低价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工程招标的客观公正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正是由于这种客观公正性才使得招投标迅速被社会认可,一时间招标几乎成为了客观公正的代名词。现在无论招投标走得多远,都不要忘记来时走过的路,不要忘记加强标准建设,不要忘记广泛使用合理低价法,不要忘记真正和真实的价格竞争是招投标根本。


  对合理低价法使用的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修法草案不仅要取消对使用合理低价法的限制,而且要强化合理低价法的广泛适用。建议: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一)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的;

  (二)招标人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三)招标人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招标人或接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因不能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而不能使用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具体原因。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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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天弓,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会长,政府采购从业23年;全国人大《政府采购法》立法联络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GPA谈判代表团成员;财政部和住建部专家;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中国高级经理学院任教;公职律师、会计师、招标师、仲裁员;长期从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工作,管理项目1000余项,发表专业文章50篇;主持财政部PPP专家库(群)PPP项目采购专题讨论。主要讲授课程有招投标、政府采购、PPP、EPC、行政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单位内控建设、政府债务管理、资产管理、税制结构与财政体制、新经济体系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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