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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破除各种妨碍政采公平竞争的门槛和限制

2019年11月22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广西南宁市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汇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编制采购文件时在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等条款设置中常出现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及政策依据进行整理汇总,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采购活动中参考。此举旨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优化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能力,确保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平公正开展采购和竞争。

  “《通知》的出台,能将各种妨碍公平竞争的门槛和限制在项目采购活动开始前预先告知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助于降低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率和政府采购活动乱作为现象,也有助于整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乱作为现象。更有利于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进一步优化南宁市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南宁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南宁市财政局将采购文件中部分常见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整理汇总,按货物类和服务类分成两个表格,并在表中进一步细分为在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方面体现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通知》中列明了67项禁止内容,其中货物类36项,服务类31项。

  为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通知》对部分内容还进行了细化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是有区别的。如,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服务类项目有四项规定:一是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二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者设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培训认证(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而对于货物类项目,则是在对服务类项目的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限定检测、检验或认证等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不合理特定时间的检测、检验或认证报告;二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

  据悉,下一步,南宁市财政局将加大力度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持续优化全市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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