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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采购】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记分评估标准(试行)

2023年12月26日 打印 收藏

说 明

一、为规范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评标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开展,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根据《上海市公共资源场内交易信用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市交易中心根据本标准对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采购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在市交易中心从事的评标(评审)相关活动,实施信用记分评估工作。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分平台”)可以按照本标准对其相应领域专家在分平台开展交易业务时的有关交易行为实施信用记分评估工作。分平台无法适用本标准的,应当参照本标准制定分平台的信用记分评估标准,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用记分满分100分,采取扣分制。按照专家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后果严重程度,单次扣分分值分为1分、3分、5分、10分、15分、20分、30分、100分,共八个等级。

在一个评估周期内,专家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扣分。

五、市交易中心每日更新对专家的信用记分,动态开展市场信用记分评估工作,并根据市场信用记分评估结果实施管理措施。市交易中心对尚未在市交易中心完成场内评标(评审)相关活动的专家暂不记分。

六、市交易中心根据记分结果对专家的信用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形成下列管理措施:

(一)专家信用记分高于(含)95分的,评估结果为优秀。市交易中心将提高相关专家抽取概率,并优先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市交易中心组织的业务研讨、制度调研等活动。

(二)专家信用记分低于(不含)95分的,高于(含)80分的,评估结果为良好。

(三)专家信用记分低于(不含)80分的,高于(含)70分的,评估结果为一般。市交易中心向相关专家作出工作提示。提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站内信、电话通知、短信等。

(四)专家信用记分低于(不含)70分,高于(含)60分的,评估结果为不佳。市交易中心冻结其专家身份12个月,期间不允许参与评标评审活动,并通过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五)专家信用记分低于(不含)60分,评估结果为较差。市交易中心调整其出库,并通过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

七、本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八、本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动态调整,由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记分评估标准

序号

概述

行为类别

评价内容

记分标准

1

未及时维护更新专家库中个人重要信息,或者专家库中的姓名、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错误或不完整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

5

2

不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3

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且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

30

4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5

被人民法院、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上海)平台列为失信人员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6







参加评标活动未携带有效实体身份证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分

1

7

且拒绝接受其他方式身份核验,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8

未准时出席评标活动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分

3

9

接受评标邀请后,累计满 5 次请假不参加评标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

5

10

评标过程中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

5

11

对电子评标系统不熟悉,不能熟练进行电脑评标操作的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影响,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

5

12

对项目产生实质影响,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3

擅自进出其他评标室的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影响,每发生一次扣减5分

5

14

对项目产生实质影响,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5

评标过程中擅自离开评标封闭区域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6

无正当理由要求压缩评标时间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7

无正当理由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8

索取除合理的劳务报酬、异地评标评审差旅费等费用以外的费用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19

擅自将评标评审资料带离评标室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20

在明知个人身体不便或有工作安排,不宜担任本次评标工作,仍接受邀请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进展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21

未按要求存放或上交通讯工具(含电子设备等)

发现未使用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22

发现使用,未对评标产生实质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

30

23

发现使用,对评标产生实质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24

未经请假缺席评标活动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5分

15

25

拒绝在评标评审资料上签字或签章,且不出具书面意见和理由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26

评标开始后无正当理由退出评标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27

评标过程中与外界联系

尝试与外界联系,每发生一次扣减 30 分

30

28

与外界建立联系,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29

虚假举报

经查证提供的证据与事实不符的,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30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评标或者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

30

31

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

30

32

应当回避且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33

泄露评标评审有关资料、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34

未佩戴身份标识牌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分

1

35

违反禁烟规定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分

3

36

擅自拿走或损坏市交易中心财物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3分

3

37

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监控室、见证室等重点区域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38

不服从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10分

10

39

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40

恶意破坏市交易中心门窗、电梯、寄存柜、安检机、电脑、大屏等设施设备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41

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职的行为

未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20分

20

42

对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减30分

30

43

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

100

44

在评标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每发生一次扣减100分

100


附件: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信用记分评估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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