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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细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提升政府采购绩效

2022年12月07日 打印 收藏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推进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提升政府采购绩效,落实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框架协议等最新要求,苏州市财政局日前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对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通知》要求,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近期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按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分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政府采购品目。“采购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及用途。”苏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

在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方面,《通知》明确要公开采购意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小额零星采购外,采购人均应当通过“苏采云”系统公开采购意向。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在优化网上商城管理方面,《通知》明确,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货物,属于“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的,采购人应优先通过“苏州市网上商城”采购;对于发布心愿单等功能后,“苏州市网上商城”仍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和预算管理规定,选择其他线上平台采购,相关资料应留存备查。

《通知》还要求,采购人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苏州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等规定,主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乡村振兴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将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范围。除法定例外情形外,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应整体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其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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