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505号
委托代理编号: YQ2021-FW012
采购代理机构: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六月
第一章 磋商邀请............................................................. 3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24
第四章 采购需求............................................................. 28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29
一、磋商响应声明......................................................... 30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2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3
二、保证金............................................................... 34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35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35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36
附件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7
四、商务/服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38
五、报价一览表........................................................... 39
附件6分项报价表..................................................... 40
六、 服务方案............................................................ 41
附件7 主要人员简历表................................................. 42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3
八、最后报价............................................................. 44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505号,委托代理编号:YQ2021-FW012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2.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505号,委托代理编号:YQ2021-FW012
3.采购上限价:¥1290000.00,三年
4.采购内容:法律顾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文件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经司法行政机构批准成立的非个人律师事务所, 具有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并禁止转包和分包。
三、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从2021年6月24日 起至2021年7月1日 17:00止,每日上午9:00时到12:00时,下午15:00时到17:00时(北京时间),双休日及节假日除外。
2、 获取招标文件地点: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一期写字楼325房(华新汽车站旁观光电梯上三楼)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获取招标文件的材料要求:
①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被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近三个月(指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任意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2021年7月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2021年7月8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3、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地点: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质疑和投诉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如对质疑答复有异议,可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采购人
名 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衡阳市船山大道69号
联系人:江老师 电话:19973460508
2、采购代理机构
名 称: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写字楼325房
联系人:李富华 电 话: 0734-8855833/15273440687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 |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称: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地址:衡阳市船山大道69号 联系人:江老师 电话:19973460508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富华 电 话:15273440687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公告邀请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无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采购上限值 | ¥1290000.00,三年 |
第二章第19.1款 | 磋商保证金 | 要求提供数额为:¥25000.00 递交方式: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17:00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单位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汇至如下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否则,将视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采用“原进原出”原则,并提供付款凭证复印件。缴纳保证金时,请注明“XX项目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XX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 户名: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日历日)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1份,U盘内容与投标文件一致并确保U盘能正常读取,如果不一致,以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1505号, 委托代理编号:YQ2021-FW012 在2021年7月8日上午9:30之前不得启封 投标人名称: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衡阳银桥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会议室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附页1 |
第二章第31.3款 | 最后报价调整 | 无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指定的媒体 | 湖南政府采购网 http://www.ccgp-hunan.gov.cn/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不要求提供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12733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不含评审费、论证费)并承担本项目评审费及专家论证费。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视为同意承担以上费用。 |
第二章第42.1款 | 其他规定 | 服务期限:聘任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满一年对法律顾问及派出的顾问律师进行评价和考核,该考核内容作为采购合同附件,如果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不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 付款方式:按照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
附页1评 审 标 准
类别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价格部分15分 | 报价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作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5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投标报价×15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15 |
商务部分 34分 | 综合实力 | 提供服务律师的专业影响力:近5年团队律师在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下属的相关专业委员会担任过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计5分,担任过副主任的计3分,担任过委员的计1分,没有的不计分。本项累计最高分5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5 |
团队综合服务能力:团队成员具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的最高计2.5分(提供医学相关学历证明,否则不计分。);团队成员具有经济学或管理学相关专业背景(不含实习律师)最高计2.5分(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本项累计最高分5分。 | 5 | ||
获奖励或表彰情况:近3年(近3年指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下同)律师事务所获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表彰和奖励的,国家级奖励每项计2分,省级奖励每项计1分。最多不超过4分。 注:需列表说明,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奖励、表彰通报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4 | ||
服务经验:为同一家医疗机构服务连续3年及以上的:提供3家以上的计5分,提供3家的计3分,提供3家以下的计1分。(需提供合同或医疗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5 | ||
业绩 | 近3年为医疗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每提供一个案例计2分;最多计10分。(需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10 | |
近3年以来为医疗机构处理相关法律事务,每提供一个业绩计1分,最多计5分。(需提供法律意见书或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5 | ||
服务部分 51分 | 服务团队情况 | 1、首席顾问律师资质 1.1服务团队总负责人(首席顾问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年限15年(含)以上,计2分;10-15年,计1分;10年以下,计0.5分;5年以下,不计分。 1.2服务团队主要律师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计3分。 注:以首席顾问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上的执业证号注明的日期为准。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5 |
2、近3年以来,服务团队成员协助处理医疗机构法律事务经验,每参与或协助处理过1个案件的计1分,最多计12分。 注:需列表说明,提供法律意见书或裁判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 | 12 | ||
3、顾问律师团队综合考量 对顾问律师团队的综合素质、知识结构、执业技能、相关职业经验、法律服务业绩、资源调配能力、科学配置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由评审委员会分档计分:优计5分,良计3分,一般计1分。需提供人员相应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 | 5 | ||
服务实施方案 | 方案完整性 根据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响应及满足程度、方案的系统完整程度、服务团队内部管理评价机制、职业责任保障机制、服务团队内部及外部资源调配机制的健全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定,优计7分,良计5分,一般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7 | |
方案针对性 依据方案中人员力量配备、工作方法举措等是否与招标单位的行业属性、事务及业务性质相匹配,是否与各项需求相吻合等情况,优计5分,良计3分,一般计1分,未提供不计分。 | 5 | ||
方案可行性 能满足医院要求,针对医疗法律服务内容提供针对性、专业性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的内容须包括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及方式、院内法制宣传教育的培训计划等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是否能实现预期服务目标等情况,优计7分,良计5分,一般计3分,未提供不计分。 | 7 | ||
典型案例阐述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件/类似案件介绍,评标时需投标单位代表对案件的代理思路进行现场阐述,由代理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由评标委员会对现场阐述内容进行评审,优计10分,良计8分,一般计5分,较差计2分,未提供不计分。 | 10 | ||
合计 | 100 |
磋商须知正文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
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4.参与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
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7.现场勘察
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
10.磋商文件的组成
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第一章 磋商邀请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
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
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一般要求
14.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14.2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14.5 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15.响应文件的组成
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磋商响应声明
(2)保证金
(3)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4)商务/服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5)报价一览表
(6)服务方案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8)最后报价
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
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6.报价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 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8.样品提供
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19. 磋商保证金
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1.3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24.1 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25.磋商程序
25.1供应商资格审查、磋商(包括澄清、符合性评审查)、最后报价、综合评分、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6. 响应文件审查
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27.实质性响应
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28.无效响应
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7)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29.澄清
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30.磋商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31.响应文件评审
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3最后报价调整。磋商小组以各供应商最后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最后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31.5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
31.6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
31.7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
32.提出成交供应商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33.确定成交供应商
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34.磋商终止
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5.重新评审
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6.保密及串通行为
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7.成交信息的公布
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38.询问及质疑
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9.成交通知
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9.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39.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40.签订合同
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40.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40.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七、其他规定
41.1采购代理服务费
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
42. 其他规定
42.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范围
(一)服务内容
日常法律事务处理的服务
(1)为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建议及法律论证;对合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
(2)参与涉及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以及前期工作的讨论会;
(3)对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制建设的推进工作做整体规划,每年开展2次以上法律法规培训;
(4)医院指派的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5)每个工作日有1名律师在医院坐班,现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本单位和分支机构或托管机构的法律事务(医疗纠纷法律事务除外)。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如下顾问律师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工作:
首席顾问律师:
主办律师:
协办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增加其他律师配合完成服务工作,但非经甲方书面认可,乙方不得减少、更换顾问律师团成员。
3、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必要的联系,对有关服务事项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4、保密义务。乙方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基于履行本合同而获得或掌握的有关甲方的一切文件、资料、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的、口头的、电子版的函件、表格、录音、视频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亦不得自行复制、修改作履行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依约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项目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根据甲方的需要,以定期坐班服务为主,不定期法律顾问服务为辅;
第五条 法律顾问时间及服务费
服务期限:聘任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满一年对法律顾问及派出的顾问律师进行评价和考核,该考核内容作为采购合同附件,如果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不续签下一年度的服务合同。
付款方式:按照甲方财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服务要求与质量保证
乙方应按不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方式、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等为甲方提供法律及法律相关的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实现甲方的合法权益。
因乙方过失、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减少顾问律师的;
2、不履行本合同第二条所设定的乙方的义务的;
3、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并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4、在合同有效期内担任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顾问,或受理有具有利益冲突关系的法律事务;
5、合同有效期内,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含乙方受聘的其他企业或个人)的代理人;
6、其他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责任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情形之一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应全额退还给甲方。但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情形之一而解除本合同的,所收法律顾问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无故解除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顾问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服务费;若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赔偿。
第十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招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顾问合同
(3)招标文件
(4)响应文件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地址: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履约合同文本以双方最终签订为准)
第四章 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1、为甲方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建议及法律论证;对合同相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谈判、草拟、修改、审查;
2、参与涉及甲方的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以及前期工作的讨论会;
3、对甲方法制建设的推进工作做整体规划,每年开展2次以上法律法规培训;
4、医院指派的其他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工作;
5、每个工作日有1名律师在医院坐班,现场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二、服务范围
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包括甲方本单位和分支机构或托管机构的法律事务(医疗纠纷法律事务除外)。
三、其他要求
服务团队承诺不在同一案件中为与采购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其法律事务的书面声明。
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磋商响应声明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二、保证金
三、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扫描件
附件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四、商务/服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五、报价一览表
附件6:分项报价表
六、服务方案
附件7: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最后报价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委托代理编号: ;采购代理编号: )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 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 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
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六、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主营: ;兼营:
姓名: 性别: 年龄: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职务)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 (项目名称、委托代理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为便于开标时验证身份,投标人需单独另备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另备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身份证明无需密封装入投标文件中。
提供转账凭证
盖供应商单位章
供应商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邮政编码 | |||||||
电子邮箱 | ||||||||
上年营业收入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注册地址 |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
营业范围(主营) | ||||||||
营业范围(兼营) | ||||||||
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 ||||||||
税务登记机关 | ||||||||
资质名称 | 等级 | 发证机关 | 有效期 | |||||
(1)有效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5)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附件5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包括:
(一)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警告和罚款额在三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除外;
(二)我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偏离 | 说明 |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编号 | ||
采购代理编号 | |||
服务内容 | |||
报价 | 大写: 元人民币整 小写: 元人民币整 | ||
合同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备 注 | 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品目分类 | 计量单位 | 具体要求说明 | 单价 | 数量 | 小计 | 政策功 能编码 | 备注 |
C080102-法律咨询服务 | |||||||||
合计 |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 大写:
说明:
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9-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
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
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
格式自拟
姓 名 | 性 别 | |||||
职 务 | 职 称 | |||||
毕业学校、专业 | ||||||
身份证号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执业资格证 | 执业资格证书号 | |||||
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 | ||||||
时间 | 类似项目名称 | 担任职务 | 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 | |||
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
表格格式尽供参考,可根据内容调整。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_
日期: 年 月 日
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
(1)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的其他资料;
(2)招标文件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投标人名称(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最后报价表现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