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大连: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委托应通过政府采购开展

2021年03月12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大连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市级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工作要求的通知》(大财建〔2021〕 3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造价咨询工作提出专门要求。

  《通知》指出,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开展,造价咨询工作包括工程预算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决算编制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等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内容及本单位性质提出造价咨询合同的内容及服务范围,招标文件、合同及造价咨询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通知》强调,常规造价咨询工作仅包括工程施工类内容,不包括设备购置、咨询服务、信息化建设等非工程施工类内容。非工程施工类内容的计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自行开展,可以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研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协助完成,不额外计取造价咨询费。

  《通知》明确,预结算审核工作的造价咨询费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其中追加费根据有效审减额与追加费费率的乘积计算,预算审核工作的审减额追加费费率上限为2. 1%,结算审核工作的审减额追加费费率上限为3.5%。开展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项目,不再计取审减额追加费。

  《通知》同时要求,应严格要求施工企业等结算编制单位切实提高结算编制的质量,落实结算编制单位主体责任。审减5%以内(含5%)的审减额追加费由财政资金承担,审减5%以外部分的审减额追加费由施工企业等结算编制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文件、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施工单位等结算编制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

  因造价咨询企业未正确履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且无法追回的,相关损失由谁承担呢?《通知》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回应,指出这类损失有造价咨询单位承担,《通知》鼓励造价咨询机构通过购买造价咨询企业责任险的方式提高赔偿能力。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