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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新增专项债券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2021年02月22日 打印 收藏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财办预〔2021〕29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出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券资金使用绩效。

  《通知》明确,新增专项债券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此次梳理的专项债券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通知》要求,新增专项债项目必须符合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

  《通知》强调,对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各地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应以省份为单位,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上限保持25%不变,具体根据项目实际确定。政策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10个领域。

  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提质增效、更可持续”要求,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券资金使用绩效,促进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请各地梳理新增专项债项目资金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资金投向

  新增专项债券必须用于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领域。

  此次梳理的专项债券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

  二、明确项目应当具备的重要条件

  必须符合专项债券风险管理要求和发行条件,必须是经济社会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是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优先安排纳入相关规划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设工期和年度建设任务合理提出资金需求。

  三,保持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变

  对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各地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以省份为单位,专项债券资金用于项目资本的规模占该省份专项债券规模的比例上限保持25%不变,具体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政策范围为国务院确定的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10个领域。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地方负责,省负总责,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沟通协商专项债券项目,报省级政府同意后上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在制定建设规划,熟悉建设项目等方面的作用,会同行业部门等抓紧梳理提出项目清单;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新增限额分配,项目融资收益平衡、专项债券发行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清单审核提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额度需求,两部门协商一致报省级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办公厅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坚持合规审核。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决不能一哄而上、片面追求投资规模不顾项目合规管理。

  (三)坚持风险防范。省级层面要负总责,妥善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既要考虑地方项目资金需求,对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多的地区适当倾斜,也要提高风险预见预判能力,充分考虑各地财力债务风险水平,避免单个地区债务规模过度增加风险水平急剧上升,避免高风险地区持续累积风险。

  (四)及时报送材料。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月21日前分别按要求通过地方政府债务信息系统,国家重大项目库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确保相关项目填报信息准确无误相互衔接。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确定的项目就投向领域等进行把关后形成准备项目清单,转送财政部纳入政府债项目库,各地方在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优先予以发行安排。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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