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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取消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入吉登记

2021年01月22日 打印 收藏

  2021年1月20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取消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入吉登记并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承接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按照住建部令第50号,删去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吉林住建厅不再办理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登记业务,“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不再显示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登记信息。

  《通知》指出,按照住建部令第50号,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吉林省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承接业务备案工作。

  附件:

  关于取消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入吉登记并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承接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

  吉建造[2021]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外省入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令第50号)的规定,我厅决定取消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入吉登记,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承接业务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入吉登记

  按照住建部令第50号,删去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我厅不再办理外省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和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登记业务,“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上不再显示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登记信息。

  二、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备案工作

  按照住建部令第50号,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我省开展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吉承接业务备案工作。

  (一)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工作。

  (二)造价咨询业务备案工作由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自行在网上平台办理,不需到主管部门现场办理。

  (三)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确保所承接业务备案填报、上传信息的真实性。

  三、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备案所需要填报、上传的信息如下:

  (一)填报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企业所在地;

  (二)填报在我省承接业务的联系人、电话;

  (三)填报所承接业务的项目名称、委托人、工程规模(总造价)、造价咨询业务的合同金额;

  (四)上传所承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五)上传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六)上传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人承诺书。

  四、监督管理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需遵守国家和我省的各项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在我省承接的业务受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各项法律法规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项目(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按照住建部令第50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厅将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全省通报,并函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住建部,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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