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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领域重点排查九种情形 建立健全治理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长效机制

2021年01月20日 打印 收藏

  2021年1月19日,为全面开展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作方案》明确,设区城市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既有、在建房屋的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九种情形: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施工、设计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部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至第八项问题的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和公用事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

  《工作方案》指出,建立健全治理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长效机制。吉林各地要以此次全面排查与专项清查工作为契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深挖根源、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专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建办〔202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城市党委和政府监督管理责任,结合《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电〔2020〕30号)和2020年12月31日全国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开展设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既有房屋和在建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制定《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吉林省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工作部署,结合《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开展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要求,认真排查房屋建筑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切实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筑牢生命重于泰山的意识和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做好房屋建筑安全工作,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精准治理,聚集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薄弱环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重点任务

  (一)摸底排查。设区城市要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对既有、在建房屋的建筑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下九种情形:一是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二是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三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房屋建筑;四是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五是无资质施工、设计的房屋建筑;六是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七是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部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包括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八是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九是存在第一至第八项问题的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和公用事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特别要重点排查将原有建筑物改建用于酒店、饭店、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体育馆、时尚宾馆、养老院、医疗(康复)机构等特种行业经营场所和人员聚集场所。

  (二)建立基本信息台帐。通过摸底排查,全面建立既有、在建房屋建筑的信息台帐。一是建立房屋建筑基本信息台帐。1.既有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人、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建扩建情况等。2.在建房屋信息包括: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二是建立房屋建筑审批信息台帐。1.既有房屋信息包括: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2.在建房屋信息包括: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各地有关台帐用于存档备案、备查所用(下同)。

  (三)建立隐患问题整改台帐。各地重点对照重点排查九种情形,结合调查摸底工作,逐街逐栋逐户逐项目排查各类隐患问题,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问题,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依法依规实施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不属于本行业监管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

  (四)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各地结合此次专项清查工作,尽快启动CIM平台和推动城市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在具备条件时有效归集房屋建筑全链条管理信息,对每栋建筑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

  (五)建立健全治理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长效机制。各地要以此次全面排查与专项清查工作为契机,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深挖根源、举一反三,落实整改措施,补齐工作短板,建立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对专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月30日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全面动员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成员单位为组员的专项清查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此次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承担办公室的具体日常工作,定期梳理隐患问题和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按时上报专项清查成果。

  (二)全面清查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基层堡垒作用和网格化管理方式,要组织调动各部门、全方位立体化的开展专项清查。各地对既有、在建房屋的隐患问题排查工作于2021年5月底前完成,要逐一清查,全面建立既有建筑、在建房屋建筑信息台账和隐患问题整改台账,对清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三)全面整治巩固阶段(2022年6月30日前)。对排查建立起来的隐患问题台账,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要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对不属于本行业监管处罚职责的,要及时将隐患问题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深入分析清查整治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出台政策,应及时上报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推动解决。

  (四)督导检查阶段(2022年11月30日前)。省专项清查领导小组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并适时对清理整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州)政府也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对本地区清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对清查整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要组织本地与建设及运营审批有关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应急(消防)、公安、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充分协调,强化协同,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牵头部门要明确各部门各行业摸底排查、建立台帐、制定整改方案等职责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公安、消防、卫健、教育、体育、文旅、交通、商务、民政、民族宗教、市场监督等成员部门组织对工厂、学校、养老和福利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疫病集中隔离场所、车站、商业综合体、酒店、饭店、文体场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公共建筑的专项排查工作,对于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要与审批部门做好沟通衔接,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二)全面落实责任。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专项清查的统一部署,与《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相衔接,出台可操作、可执行的政策措施,按照任务时间节点要求达成实效。可参照疫情防控工作模式,建立市、区、街道、社区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要组织动员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如实提供房屋建筑基本情况和手续办理情况,压实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有效履行房屋维修保养义务。各地要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安排工作经费,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专项清查领导小组会同省直相关部门,适时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公开通报;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责。有关督查检查情况报告,将报送省委、省政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房屋建筑违法建设、使用、经营活动的危害,动员群众大力支持和配合排查整治。要加大房屋建筑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全民房屋建筑安全意识,共同抓好这项关乎全社会的工作。对于依法停工、停用、没收、拆除的典型案件,加强媒体报道。

  (五)加强工作成果报送。请各地政府于1月15日前,将确定的专项清查工作牵头单位信息表及专项清查工作方案报送省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牵头部门从2月份开始,每月1日前,将上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详见附件)和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报送工作材料时,经本地清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由牵头单位代章。

  省厅相关业务指导电话: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0431—82752596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0431—82752527

  消防监督管理处: 0431—82752507

  城市管理监督局: 0431—82752553

  勘察设计处: 0431—82752399

  建筑管理处: 0431—82728798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0431—82759908

  工作成果及信息报送联系人:李振

  联系电话及传真:0431—82728798

  附件:

  附件1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xls

  http://jst.jl.gov.cn/jzgl/wjxx/202101/P020210119353270646119.xls

  附件2专项清查工作牵头单位信息表.xls

  http://jst.jl.gov.cn/jzgl/wjxx/202101/P02021011935479480680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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