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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2021年01月08日 打印 收藏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中小企业认定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为优化江西省营商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再要求提供中小企业认定证明。

  《通知》明确,中小微企业在江西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即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无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中小微企业在江西全省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应当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有效证明。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竞争性磋商采购时,必须将上述要求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或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载明,告知所有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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