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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实节能环保品目清单新机制 四个亮点值得关注

2019年09月10日 打印 收藏

  天津市财政局等四部门近日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津财采〔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该市各区、各部门准确把握新机制的内涵,增强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把相关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

  通知指出,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十余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委相继确立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优先和强制采购政策,发布了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此次调整优化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新机制以“品目清单”代替了“产品清单”的发布方式,避免企业重复认证,减轻企业负担。

  一、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活动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认定依据为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但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需要进行认证证书查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清单和公告,对应产品类别和认证机构进行查询。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机制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法定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相关信息。

  二、复合类采购项目按照价格占比确定加分分值

  通知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拟采购产品属于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充分体现;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给予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一定比例的评审加分或价格扣除。包含多项产品的复合类采购项目涉及评审加分的,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根据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投标(或响应)价格占项目总价格的比重确定加分分值。

  三、不在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也可以设置绿色采购评分项

  通知指出,鼓励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在根据相关品目清单执行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同时,探索拓展绿色采购政策的新措施。对于已列入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以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及绿色供应链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要将采购需求中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绿色采购要求与采购文件的具体评审标准相对应,拓展和细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的落实措施。

  四、将新机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

  各级采购人是贯彻落实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肩负起落实新机制的法定职责。各代理机构要做好新机制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专业化水平和能力,真正将新机制的要求科学准确的落实到采购文件和评审活动中。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特别是新机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和考核范围,对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要求的依法严肃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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