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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禁止性条款

2019年09月03日 打印 收藏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规定,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规定以下为采购文件编制的禁止性条款:

  一、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三、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四、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要求采购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对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六、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

  七、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八、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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