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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及其防范
综合评分法,是目前我国运用较为广泛的评标方法之一,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科学合理的确定评标因素、每项评标因素量化对应的分数、以及各评标因素之间的权重是衡量采购人能否采购到性能好、质量好、服务好、价格实惠,即真正价廉物美产品的关键环节。也只有将这些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因素、分值、权重全部确定下来,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项内容公布给潜在的供应商,以使他们能够及时地对各个评标因素作出实质性的响应,才能使采购工作更加客观公正
2020年09月04日
综合评分法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及其防范
招标项目流标原因及措施建议
流标,是指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是在招标评审过程中所有投标被否决,导致招标失败。在招投标活动中,流标现象不乏发生,它带来的后果主要两方面:一是增加整个采购活动成本;二是大大延长采购周期,进而导致采购效率下降,有的还会影响到后续企业生产。
2020年09月04日
招标项目流标原因及措施建议
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件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在采购文件中如何合理设置联合体内各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实践中采购文件需要联合体内各供应商提供哪类资格证明文件呢?
2020年09月04日
合理设置联合体的特定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招标投标法》并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具有何种法律效力,也未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2020年09月03日
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情形”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三种适用情形。但实际上,还有一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本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
2020年09月03日
单一来源采购的“特殊情形”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中“数额”的认定
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基本原则之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健全,使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成为可能。2016年财政部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对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工作进行规范。该工作开展至今已有四年,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当属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罚款之数额认定问题。
2020年09月03日
专家不专导致评审错误,如何处理
评审专家因专业不专,知识面不够,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对某评审事项作出了错误评判,导致供应商权益受损。类似这样的现象,实践中经常出现。那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评审专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若评审专家应承担责任,其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20年09月03日
专家不专导致评审错误,如何处理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是中国招标的传统
《中国招标》2020年第7期刊登了《中标人拒不支付代理服务费,代理机构向谁主张债权》一文。笔者一看到此文章题目,就立即产生了疑问:中标人为什么要支付“代理服务费”呢?中标人支付的应该是“中标服务费”,“代理服务费”应该由招标委托方支付啊!
2020年09月03日
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做好异议质疑管理
异议质疑作为招标采购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一直是各利益方备受关注的焦点。自《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首次明确异议、质疑的概念,异议质疑一直是投标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的主要方式,也是投标人、招标人、监督人各方立场争议的集中体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异议质疑程序在法律层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随着国家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完善信用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招标代理公司作为异议质疑接收处理的中心,也必将面临越来越大的市场监督。
2020年08月07日
“大数据”助推工程招投标监管新突破
在“大数据”引领时代转型的背景下,积极研发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工作流程,借助“大数据”对招投标海量数据中蕴藏着的各种规律进行分析研判,不仅有助于创新监管体系,准确把握监管动态与方向,也对进一步净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市场大有裨益。
2020年08月07日
竞争性谈判磋商采购中公开报价违不违法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供应商参与采用以上采购方式的项目,提交的响应报价是否应予公开一直存在争议,业内的做法并不统一,有不公开报价的,有公开第一次报价的,有公开最后报价的,目前争议较多的点主要集中在公开供应商报价是否违法上,如违法,则任何节点均不可以公开报价,如不违法,公开报价有无必要?
2020年08月07日
如何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加快构建了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2020年08月07日
如何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经营年限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评分因素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碰到采购人希望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或者经营年限作为评分因素的情况,最直接的
2020年07月08日
企业经营年限能否作为政府采购评分因素
对财库214号文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思考
  2014年底,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2020年07月08日
对财库214号文实务操作中的一些思考
实例解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异议问题处理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试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一些法规对上位法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了相应制度安排,不断增加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对于因所处地区、行业以及招标采购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理解上有差异的规定,为了防止可能由此导致的执行偏差,国家相关部门又起草法规的释义,让读者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
2020年06月04日
实例解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异议问题处理
叫停中小企业认定“双保险” 呼吁公告企业自证文件
某学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外墙真石漆和外墙装饰铝单板,要求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提供响应文件时,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小微企业声明函》原件。
2020年06月04日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追加”须满足四个条件
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会出现需要追加采购的现象。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追加。
2020年06月04日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建设地方实例剖析
《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明确提出:“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进程分为电子化(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数据互通共享)、智能化(大数据应用)3个阶段,阿拉善盟于2018年底完成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土地、矿业权、产权电子化交易平台建设,但与贵州、昆明等地的
2020年05月08日
招投标领域现行重新招标制度并不完美
在招标投标法规范体系中,重新招标制度举足轻重,在众多制度中尤为关键,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或影响
2020年05月08日
非必招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确定两名中标人吗
事件缘起 某非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选择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最终推荐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事后,招标人选择了第一、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此时有几个问题值得业内人士探索:1.本项目为非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确定两名中标人是否可行?2.类似这样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如果招标人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招标人是否可以确定两名中标人?对于类似的非必须招标...
2019年12月25日
关于评标方法统一命名的建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各部门和各地都提出了相应的评标方法。与第(一)个中标条件相对应的评标方法有: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等等。与第(二)个中标条件相对应...
2019年12月10日
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效力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一、招投标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招标的法律效力 招标是指招标人表明其招标内容、要求等,以招引或邀请某些愿意投标的单位对其招标内容所要求的价格、条件进行作价,以便进行比价而达成交易。总的来说,国外对于招标法律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1.要约邀请说又否定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定义(p)“招标”系指邀请投标、邀请递交提交书,或者邀请参加征求建议书程序或电子...
2019年12月10日
招标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一、招投标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中,招标投标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招标人和投标人。1.招标人(1)招标人的概念招标人是公开发布意思表示、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人。《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招标人是建设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买方,也包括取得工程承包权或者货物、服...
2019年11月29日
招标投标活动法理研究
一、招标投标活动作为竞争性缔约核心自在意思表示一致1.意思表示为招投标这一多方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招标投标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的缔约方式,而招投标中本合同的签订无疑是最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而法律行为是司法自治的实践手段,因此意思表示意义重大。2.意思表示是发表于外部且欲发生司法效果的行为所谓意思表示,其实就是指向外部表明意志发生一定司法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招投标...
2019年11月22日
招标投标活动的内涵
招标投标活动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早在唐朝我国已经有了招标制度的雏形,宋朝已经具备了成熟的招标制度。宋代某公文:“欲乞令百姓实封投状请射,限一月开拆,给与租课最多之人。”大意是说:(政府闲置土地出租)要求百姓密封投标文件报价,一个月后开标,报价最高之人中标。短短的24个字,包含了密封投标的方式;一个月的等标期;最高价中标评标方法。和现代招投标制度规定非常接近。由此可见,招投标就是招标人通过事先...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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