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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对投标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
2020年9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
2021年01月07日
如何做好对投标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
诺奖理论成果应翻译为“对竞争性交易理论的改进”
在我国,《拍卖法》和《招标投标法》同时存在,为避免法律适用的冲突和实践上概念滥用的问题,应对拍卖和招标做一个清晰的界分,明确拍卖作为一种出让方式,适用高价者得的规则;招标作为一种采购方式,适用鼓励低价者得的规则。同时,2020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成果——for improvements to auction theory and inventions of new auction formats,目前,对其成果大都翻译为“对拍卖理论的改进和拍卖新形式的发展”。但笔者认为其理论成果不仅仅包含着拍卖理
2021年01月07日
诺奖理论成果应翻译为“对竞争性交易理论的改进”
“OEM”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应用风险及策略
随着供应链的全球化,部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在不同厂商间的分工越来越精细。为此,市场上产生了“OEM”“ODM”和“OBM”等不同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式。
2020年12月10日
“OEM”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应用风险及策略
把握三个关键点,构建招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
随着代理机构资质取消,短时间密集涌现大量代理机构,其水平不一、良莠不齐。部分代理机构规模不大、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出现了靠恶意竞争承揽客户、与招投标人串通谋利等现象,严重干扰了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基于上述问题,笔者围绕依托行业协会、加强监管惩戒措施、充分利用新技术手段等三个关键点,提出构建招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的具体实施方案。
2020年12月10日
把握三个关键点,构建招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
“两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及现实处理
近期,有关“投诉”的相关问题频现,《中国招标》也发出多篇与投诉有关的总编亲自答疑形式的“招标问答”或专门文章。 本文针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统称“两法”)及其对应的《实施条例》中,对投诉的不同规定和现实中必须面对和进行的具体处理,进行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2020年12月10日
“两法”对投诉规定的异同及现实处理
发改委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对16号令和843号文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与范围进一步作出规定。针对这些新规定将对招标采购行业带来的影响,《中国招标》杂志社记者近日采访了天津城建大学副教授李德华和江西明台工程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夏志勇,他们认为770号文对规制“依法必招”的用意体现在八个方面,将对招标采购行业产生八大影响。
2020年12月10日
发改委770号文进一步规制“依法必招”用意何在
着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措施
随着国家行政与市场管理的深度“简政放权”,基于国家与社会公益性建设与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也日渐市场化,让市场在配置公共资源活动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管理的共识。国家的公共资源如何更加有益更加有效地投放到市场与社会,让全体人民实现真正共享,其将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落实落地的牵线搭桥人——各种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咨询机构又在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环节中起着纽带与衔接作用。如何高效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化配置落实落地使命,高质量做好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的择准择强择优工作
2020年11月05日
着力提高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的措施
降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废标率的若干措施
企业经营中的招标采购惯例,通常是上年末预报下一年的采购计划。年初上级单位批复后,各采购部委托招标机构按照严格的时间节点进行招标采购。一提到企业这个庞大的机器,如何按照规定的生产节拍,完成全年的生产计划,企业经管层不得不考虑生产机械效率,即机械的输出功(有用功量)与输入功(动力功量)的百分比。同样道理,细分到招标环节,招标项目经理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降低废标率。废标,表面上看只是一次废标,深层次看也能引发蝴蝶效应,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首先会损失了投标人、招标机构
2020年11月05日
降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废标率的若干措施
远程异地开评标风险分析与防控对策
近年来,国家电子招投标蓬勃发展,很多大型企业集团都开发使用了电子采购招标平台,采购招标活动越来越简便、高效、阳光。2020年初,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对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受疫情防控的影响,传统的办公和沟通模式转变为远程办公、视频会议等非接触模式。在这种环境下,为坚持防疫、生产两不误,多数企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使用了远程异地开评标的工作模式,以保障特殊时期的采购活动正常进行。
2020年11月05日
招标投标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2020年9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规范企业资格审查”),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总体要求,提出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在招标投标的审查标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的“放管服”改革和建立健全规范可行的“证照分离”等四个方面的工作保障机制。
2020年11月04日
招标投标企业经营资格审查的规范标准和要求
疫情期间如何开展“不见面”形式的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该采购方式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方式评审过程简单、易于操作。传统的方式需要供应商与评审委员会针对项目进行面对面谈判,但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如果开展见面方式的谈判活动,在评审过程中的谈判过程将存在因人员聚集而发生传染与被传染的风险,这给传统谈判采购活
2020年11月04日
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法规依据及现实处理
近期,某地审计部门对辖区2019年、2020年社会领域公共服务教育卫生板块重大项目及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以下简称“审计”),给出了一条“招标代理公司在未提供招标文件印刷服务或邮寄服务的情况下,违规收取招标文件费用”的初步意见,由此引发本文讨论。
2020年11月04日
代理机构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法规依据及现实处理
新冠疫情下施工企业费用索赔问题研究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各省一般自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该日一般被视为新冠疫情开始之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范畴,所造成费用损失可以进行索赔。
2020年11月04日
新冠疫情下施工企业费用索赔问题研究
加强工程招投标阶段管理,设立多元化的评标方法
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是招投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选择项目承包商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目的是向建筑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并执行相应法规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和建设各方利益,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情况下提高经济效益和资源配置效率。
2020年11月04日
加强工程招投标阶段管理,设立多元化的评标方法
企业如何实现从集中采购到框架采购的跃升
企业运行当中的采购,大体经历这样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的一个特征是一单一采。笔者通篇用采买卫生纸的过程来举例。A部门有买卫生纸的需求,B部门当然也有,A和B各买各的,不需要知道各自买不买纸,买多少,什么时候买,只要自己选个地方买了就好了。这种采购行为,在国资委采购管理对标的要求中,被认为是集中采购率偏低,各级采购点过多过于分散的问题。于是,企业推行和进入了第二阶段——集中采购。顾名思义,集中采购就是把A和B的同类需求集中起来处理的意思。在第一阶段,A要买5卷纸,B要买3卷纸,各买各的,进入第二
2020年11月04日
企业如何实现从集中采购到框架采购的跃升
最后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竞争性磋商采购须终止吗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020年11月04日
最后报价供应商不足三家,竞争性磋商采购须终止吗
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类型及考量因素
框架协议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有效降低采购经济成本,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等优点。我国自2000年以来开始在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中广泛采用这一采购方式。本文详细地阐述了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区分了框架协议的不同类型,分析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期限的考量因素,以期为更好地使用这一采购工具提供理论支撑。
2020年11月04日
框架协议采购的概念、类型及考量因素
把握四个要点,做好进口产品采购
最近有采购代理机构前来咨询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问题,在解答过程中发现,县市一级的代理机构因为接触进口产品采购的机会较少,对进口产品的采购总是一头雾水,下面就进口产品的采购,笔者整理了几个要点与大家分享。
2020年10月13日
把握四个要点,做好进口产品采购
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经济效益分析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行业正处在蓬勃发展时期,一些地方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交易活动从传统的有形交易场所搬到了互联网上,开启了“不见面交易”新模式。显然,“不见面交易”方式的变革给各方交易主体带来的最大利好是经济效益的显著提升,然而业界对于这一交易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经济效益尚未有科学的评价方法。众所周知,所谓的公共资源交易,涵盖的内容非常宽泛,广义上而言,从项目审批直至合同履约都可以视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成部分,涉及的环节太多,经济效益分析无从下手。从各地“不见面交易”发展的平均水平
2020年10月13日
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经济效益分析
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推行招标的是与非
近年来,随着国家巡视巡察力度的加大和预防惩治腐败工作的全面推进,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自愿把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企业招标目录内,推行招标采购。国有企业主动推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是发展中的自律,有着积极意义,但把招标作为规范采购和预防腐败的一种必要手段,强制推行招标采购,也势必将带来一些问题,衍生出弊端。笔者围绕此现象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以期对采购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2020年10月13日
禁止小额工程招标的做法值得商榷
  本文所称小额工程包括两类工程,一是指招投标领域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二是指政府采购领域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所谓禁止小额工程招标是指有的地区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没有立法支撑的情况下,禁止采购人对小额工程招标采购,而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笔者以为此种做法值得商榷。  (一)该做法忽视了该法条适用的前提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全文如下:“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
2020年10月13日
禁止小额工程招标的做法值得商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亟待修订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笔者认真拜读了《修订草案》,并未发现有实质性的修订内容。例如,认为《修订草案》最大亮点的“评定分离”,也并非是《修订草案》的创新,《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是“评定分离”的。
2020年10月13日
让监管成为强化主体责任和改进代理评审机制的引擎
经过近20年的采购实践,转变政府采购重程序轻结果的思想,把“物有所值”确立为政府采购的重要价值目标,重新确立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核心地位,让代理和评审服务于采购需求的实现,让采购需求成为采购人意思自治和采购政策的集中体现,已经成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共识。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些改革目标呢?怎样才能把采购主体责任不折不扣落实到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呢?怎样才能有效地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工作机制呢?
2020年10月13日
让监管成为强化主体责任和改进代理评审机制的引擎
刍议采购档案管理
政府采购档案是珍贵的信息资源,不仅包含纸质的文本,还有大量的数字、影像、数据等资源,这些资源需要妥善留存、合理利用。因此,政府采购档案管理非常重要。档案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详细记录政府采购全过程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门严格履行采购项目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管理并运用好政府采购档案,不仅可以对政府采购审批和采购结果进行检查,还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本文结合实际,刍议政府采购档案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意识不强,人员不足,标准化建设不够,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并提出相应
2020年09月04日
串通投标罪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探析
刑法分则各罪的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之分。相较于一般主体,在刑法分则部分犯罪构成中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身份,倘若缺乏特定身份可能不构成此罪,但可与具备特定身份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或单独构成其他犯罪,例如受贿罪、刑讯逼供罪等。可见,明确主体是否特定,对案件准确定性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0年09月04日
串通投标罪行为主体的范围及其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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