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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

2020年07月0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江苏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等六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6月2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等工作部署,通过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提高诚信履约意识,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指导意见》强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只能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也不得限制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方式。投标担保的形式鼓励以银行保函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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