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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是否收取应当由采购人说了算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夏志勇 打印 收藏

  近期,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陆续出台文件,在本行政区域禁止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到底该不该收?如果不收应该由谁说了算?

  首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笔者常年工作在招投标的第一线,在开标现场看到投标供应商林林总总的行为,对投标保证金为采购活动保驾护航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认为这样的“一刀切”做法不合适,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当根据项目的要求,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决定是否收取。

  下面笔者就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的作用,中小微企业在采购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及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可能对代理机构产生的后果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的作用

  各地政府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其投标成本,初衷是值得点赞的,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为了防止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是采购过程顺利进行的保障,代理机构在编写采购文件时都会对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不履行评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警示,如果出现这些行为可能造成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保证金对一些不法投标供应商还是有极大的震慑力。

  有些地方政府认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纳入诚信管理,但国内的诚信并没有追溯功能,诚信在现实中总是被一些不法投标供应商规避。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很多投标供应商是新成立的公司,无业绩无人员,更准确的说是为围标串标而成立的影子公司,现实中这些公司并不从事真正的经营活动,纳入诚信管理对这类型的投标供应商没有任何震慑力,只要诚信出了问题,幕后人员会将出了诚信的影子公司立马注销,换个马甲,又一个新公司出现在投标现场。如果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缴纳法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那么这些不法投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对围标、串标、提供虚假材料、不履行评标结果等违法违规行是有所忌惮的,不予退还保证金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所以投标保证金是抑制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把利器。

  投标保证金缴纳不是中小微企业的难点、痛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预算金额的2%以内”、“5个工作日内”,这对一个真正想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经济压力是微不足道的,资金量小、周转时间短,如果这么小额的短期资金对于投标供应商也是难题,那不能想象中标后该供应商如何对项目进行履约?

  地方政府部门要优化中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笔者认为可以为中标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为其提供银行贷款等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可以与当地银行签担保协议,只要供应商中标后,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就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担保材料,向当地银行申请相应的货款,货款期限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期限相对应。这样才能确实解决中小微企业的难点、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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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对代理机构可能产生的后果

  政府采购过程中,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就象在疫情期间不戴口罩一样。再说代理机构也是企业,且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地方政府部门出台文件取消政府采购项目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机构营商环境谁来保护?

  如果投标供应商出现了以下行为可以不予退还保证金: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如果因为上述原因导致采购项目废标,代理机构必须重新组织招标,如果因为禁止收取投标保证金,使投标供应商的违法违规成本降低,增大了投标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采购人在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时,基本上是根据采购预算资金确定代理服务费的,如果因为投标人违法违规造成的废标,一定会给代理机构造成经济损失,代理机构作为小微企业,它的营商环境何去何从?投标企业造成的错误最后由代理机构买单。

  所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应该让采购人根据项目的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只要不超过预算金额的2%,都应当予以支持,不应该让采购活动不戴“口罩”裸奔!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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