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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议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程序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周伟 打印 收藏

  在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涉及到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评委等。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是指否决所有货物或者服务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当招标采购出现废标的结果时,那就意味作本次招标采购失败,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况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重新招标。废标也称为流标。在招标采购法定废标情况发生后,废标的法定程序如何?由谁决定废标?废标后由谁通知投标人?评委有权废标吗?评委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这些都是必须明确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新颁布后,对此有许多新的规定,所以有必要再次探讨一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法定废标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招标采购可能出现以下六种情况:

  1.禁止开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此时应禁止开标;

  2.应当开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已有三家以上,此时应当开标;

  3.不得评标:开标后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此时应不得评标;

  4.停止评标:经评委评标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失误,应予停止评标;

  5.废标:经评委评标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

  6.定标:开标后经评标应予定标。此时,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公告。

  本文主要讨论第1、3、4、5种情况下应予废标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上述四种情形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条件。

  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程序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基本上明确了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程序:

  (一)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程序

  依据87号令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二)开标后经评委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失误的废标程序

  依据87号令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这种情况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废标条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上情形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三、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

  谁是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谁有权废标?业内人士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专家认为,评标委员会无权废标、只有采购人有废标权,采购人决定废标无需事先经财政部门批准。还有的专家则认为,评标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进行废标,但不能随意废标。还有的专家却是从项目进行到何种阶段来发表自己的观点——未进入评审阶段,废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决定;进入评审后,废标由评标委员会决定。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

  其实,明确了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废标的法定程序后,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也就确定了。

  当出现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者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时,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废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应当停止评标情形时,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废标。

  可见,无论何种情形下,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都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后应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二)评标委员会无权废标

  在政府采购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评标活动中,评委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等应当停止评标的情形;评委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应当在符合性检查时,对不满足符合性要求的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请注意,这里评委作出的无效投标处理并不是指废标处理。当评委对投标文件作出无效投标处理后,出现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时(即便是出现所有投标供应商都不符合的特殊情形),都应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本次招标采购作出是否废标的处理决定。可见,评委有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的权利和停止评标的权力,但没有否决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即废标的权利。

  由此可见,在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中,无论何种情况评委都没有废标的权利,只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才有权废标。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法定责任主体应该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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