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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姓名与技术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如何处理

2020年05月08日 作者:马正红 打印 收藏

  ☆案情介绍☆

  某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某高校新校区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期限三年,采取一次招标三年延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第一年的采购预算金额998万元。由于物业服务项目属于服务项目,关键在于团队,特别是项目经理,对人员配置有较高的要求。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项目经理、人员配置给予一定的评分,对于项目经理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3分,否则本项不得分。招标公告发布后,有7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截止投标时间前,共有7家投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

  集采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六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经评标委员会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7家供应商都符合要求,此后评标委员会对7家单位进行客观分打分。在对客观分项目经理的技术职称一项打分时,评审专家老张审核发现,物业A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标中,配备的项目经理姓名为厉伯春, 提供的项目经理身份证姓名也为厉伯春,但提供的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姓名则为厉佰春,从身份证照片和技术职称证书照片对比反映厉伯春和厉佰春应该为同一人,对该问题如何处理,评审委员会有分歧。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大家讨论,评标专家老张意见是:A公司项目经理姓名与其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因此项目经理技术职称项目应不给分。采购人则持反对意见,其理由是:该项目一直是A公司在服务,前几年在代理机构招标时也遇到同样的问题,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因为A公司出具过相关的证明。经讨论,评标委员会建议A公司作出澄清,要求递交该证明。半小时后,A公司递交了一份证明书,该证明由某市建筑业管理处出具并盖章,主要内容为:A公司在职人员厉伯春,身份证号××××××, 其职称证书姓名为厉佰春,属于笔误,实为厉伯春本人, 证书编号××××××, 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于是评审委员集体讨论后予以认可,对A公司给予3分评分。

  监管部门年度审计时抽到该项目,审核人员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方法不妥,有违相关规定。本案例中项目经理姓名与其技术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提供的证明书无法证明是同一人,应当不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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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本案例焦点就是: 项目经理姓名与其技术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笔者观点如下:

  一、对于本案例,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遇到项目经理姓名与其技术职称证书姓名不一致,宜直接不予以认可,对A公司而言,该项评分打0分。

  二、当然本案例中,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让A公司澄清也未尝不可,只是A公司提供的证明是无效的,没有证明力,评审委员会应当不予以认可。该份证明材料虽然说明“厉伯春身份证号××××××,其职称证书实为本人, 证书编号××××××”,但不具有效力。理由是上述技术职称证书评委会为某省交通委员会建设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发证机关为某省人事厅。该市的建筑业管理处无权认定A公司投标项目经理厉伯春与其技术职称证书上厉佰春为同一人,只有发证机关某省人事厅出具的证明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A公司提供的项目经理技术职称证书不外乎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该技术职称证书不是其项目经理本人的职称证书, 仅因招投标需要而故意冒充为之;另一种可能性是该技术职称证书确实上是其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书,可能因笔误等原因导致申报职称时的姓名不准确。

  如果属于第一种可能,那就是“李鬼”,但也难逃“火眼金睛”。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如实表述其实际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应当以诚实守信原则进行投标,该公司故意以相近的姓名混淆评委的判断,达到利用他人资格骗取中标的目的,如果经发现被取消投标资格也不足为奇。该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投标弄虚作假。

  如果是第二种可能,A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缺少有效性,依据“谁出证, 谁证明”的一般法理原则,A公司应提供其项目经理职称证书的发证机关某省人事厅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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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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