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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下属子公司可以给项目供应原材料吗?

2020年05月0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问题:国有企业(城投公司,代建方)下属子公司(贸易公司)是否可以给城投公司的建设项目供应钢筋等主材?如果可以,这些主材,是否需要另行招标?

  张松伟:总体来说是可以的,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风险点比较多,需要区分多种情形来判定具体如何操作。

  我们首先要搞清代建方,也就是代建单位的概念。代建单位是目前我国大多数政府投资项目中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的,代表项目投资方、使用单位,通过两方或三方协议,在项目立项后到建成投入使用之前这一段时间,对项目的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费用支出等进行整体管理的机构。代建单位以控制项目投资额、保证项目工期及质量为目标,在投资人、使用单位、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难以达成建设目标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搞清楚代建单位的概念之后,我们可以发现,代建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角色等同于招标人。

  招投标鼓励竞争,提倡最大限度范围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禁止对投标人进行差别化对待和歧视,但是为了保证公正公平,全世界很多招投标法规都对存在利益冲突的投标人做了限制,我国也如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参加投标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二是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何判断“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在此不具体展开)

  毫无疑问,(全资的或控股的)子公司与公司之间肯定存在利害关系。

  如何判断“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我比较认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里的说法:“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鉴于以上分析,提问人的问题需要区分三种情形来判定具体如何操作。

  第一种情形:项目在实施总承包的情形下,材料甲供,该子公司与项目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在确保钢筋等主材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的前提下,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该子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反之,就不可以投标。难点在于城投公司需要提前考虑其他投标人如果提出异议、投诉,如何在“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方面进行解释与应对。

  第二种情形:项目在实施总承包的情形下,材料非甲供,该子公司与项目招标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该子公司可以按照总承包方采购材料的方式与程序为项目提供钢筋等主材,但前提是城投公司作为代建单位不得通过明示或暗示强制总承包方选用该子公司的钢筋等主材,风险防控点也在于此。

  第三种情形:项目没有实施总承包,主材采购工作由代建单位负责实施。如果项目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该子公司在符合项目的预算要求、钢筋等主材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项目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为项目供应钢筋等主材;如果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处理办法和第一种情形相同。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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