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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的民事责任承担如何计算?

2020年05月0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问题:发生不可抗力,比如此次疫情,合同不能履行,违约一方是全部免责吗?如果是部分免责,责任怎样分担?如果是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责任承担?

  张松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因此,合同正式签订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是必然,还要根据情况而定。如何确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也就表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也就说不能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负有“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的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也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因此,当不可抗力发生之后,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不可抗力免除责任达成一致,就不可抗力发生后的责任承担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双方当事人是否尽到了“通知、提供证明”或者“采取适当措施止损”义务,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果是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责任承担?应当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来处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另有规定”,就是《合同法》,其他法律目前尚没有规定,因此,疫情之前发布了中标通知书,还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疫情发生了,双方均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不承担民事责任。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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