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招标一分为二,即 政府采购招标和非政府采购招标。 政府采购由于历史短,在标准供给 和投标人管理等市场基础建设还相 对薄弱条件下,不得不有节制地使 用了综合评估法;而非政府采购招 标尤其是工程招标历史较长,在标 准供给和投标人管理等招标市场基 础建设初具规模的情况下,没有节 制地使用综合评估法不仅疑似东施 效颦,而且可能从内在上蚕食摧毁 招投标制度,甚至可能延缓我国让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基 本经济制度建设进程。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定: “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 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 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为中标候选人 的评标方法。”此法的最大特点是 可以把价格在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中 边缘化,不惜以高成本采购到理想 中标产品。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和国 际金融组织通常不允许使用此法。
建议有节制地使用综合评估 法。因为,一方面此法违背招标规律容易将招标衍生为“招关系”, 给高成本披上合法外衣;另一方 面,此法背离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基本要求,可能延缓我国市场 经济体制完善。但是不能完全排除 综合评估法使用。因为,当前采 购人能力建设和招标市场基础建设 尚不成熟,需要综合评估法作为补 充。但是不能误把综合评估法作为 提高招标质量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对《招标投标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 四十六条建议作如下完善: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 需求和技术特点,依法从以下方法 中确定评标方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 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 投票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 评标方法。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 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 的;2.招标人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 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3.招标人通过委托其他人可以提出 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 要求的。招标人或受托人因不能提 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 能要求而不能适用经评审的最低投 标价法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
(二)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 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 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为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 适用综合评估法:
1.经过两阶段招标仍不能满足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条件 的;2.工程招标综合评标标准中价 格所占权重高于90%的;3.货物和 服务招标综合评标标准中价格所占 权重高于75%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 院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 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 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 源资源消耗量低、环境影响最小的 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