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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合理低价法边缘化

2020年04月08日 作者:张天弓 打印 收藏

  2019年年底,《招标投标法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正式对外公布,《招标投标法》 修订迈出实质性步伐。笔者在为 《招标投标法》修法取得实质性 进展点赞的同时,也想就合理低 价法地位问题发表一下自身的 看法。

  笔者认为,本次修法将能够 相对深度反映招投标本质的评标 方法——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 (又称“合理低价法”)边缘化 了。此消彼长,此举可能使综合 评估法主导化,或将与招投标本 质要求渐行渐远。

  合理低价法被边缘化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 开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规 定:“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仅适用 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 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 要求的项目。”这里对合理低价 法做了两个收窄性限定:即没有 特殊要求或有通用标准的才可以使用它。反思一下哪个项目没有特 殊要求呢?事物的普遍性存在于特 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 性。从理论上讲没有特殊性的项目 是不存在的,所以没有特殊要求这 个限定从理论上讲基本上排除了合 理低价法的存在。也否定了招标文 件要根据项目的特点(特殊性)来 编制的基本要求。

  再看一下通用技术、性能 标准的限定问题。通用标准可以 理解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区标准等具有较大适用范围的标 准。对于工程而言尤其是土木工 程而言通用标准是比较充分的, 而对于货物和服务而言通用标准 是比较缺少的,尤其是服务通用 标准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从实践 上看这一限定又在很大程度上排 除了合理低价法在货物和服务上 的适用。

  正确看待合理低价法

  为什么要将合理低价法边缘 化呢?据笔者了解,将合理低价法边缘化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一些 项目采用了合理低价法后出现了 严重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似乎 是合理低价法惹的祸,其实不 然,切不可冤枉合理低价法。 出现问题的真正原因有两个方 面:一方面直接原因出在使用合 理低价法的人员不具备使用合理 低价法的专业能力,对合理低价 法误操作造成的。因此要分清合 理低价法这种专业工具与工具使 用者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根本 原因是招投标市场建设滞后,合 理低价法正常发挥作用的基础条 件尚不完备造成的。因此要分清 合理低价法这种专业工具本身与 它所需要必要的基础条件之间的 关系。

  合理低价法正常发挥作用的 外部条件是什么?是标准、是诚 信、是投标人管理等招投标市场基 础建设。以标准为例,招投标是相 对统一标准下的竞赛。标准匮乏条 件下的竞赛,其结果的公正性和可 靠性心照不宣。在标准供给短缺的 条件下,合理低价法岌岌可危有其必然性。

  关键是对合理低价法危机 报以什么态度?笔者认为,大家 要以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 主线,迎难而上,着力解决20 多年来招投标高速发展所积累的 结构性矛盾,坚持招投标的本 质要求,坚持巩固合理低价法, 用合理低价法引领拉动标准的制 定和完善,补齐标准短板,促使 招投标高质量发展。因为没有标 准就无从谈及质量,只有高标准 才有高质量。实践中,不能知难 而退,一味削弱合理低价法的长 板,将就综合评估法的短板。如 果一味任招投标供给侧结构性矛 盾继续积累发展,将与招投标本 质要求渐行渐远。

  以招投标市场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加强招投标市场 基础建设,挽救合理低价法的主体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当 然是政府承担,非政府不可。合 理低价法危机的背后是标准供给 短缺的危机,是诚信体系建设 的欠缺,是供应商管理的缺位, 是招投标市场供给侧结构性矛盾 的突显。市场上所需要的标准 是公共产品,诚信体系仍然是公 共产品,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 提供,而且已经到了非提供不可 的地步了。就象一个社会发展到 一定程度后必须要有社会保障一 样,招投标发展到今天也必须要 由政府提供包括标准在内的基本 保障。这一切应当立法先行,招 投标法大修是难得的立法机会, 应当明确招投标市场基础建设的 主体责任。

  回顾过去,工程标准不仅为工 程广泛使用合理低价法奠定了坚实 基础,也为工程招标的客观公正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正是由于这种客 观公正性才使得招投标迅速被社会 认可,一时间招标几乎成为了客 观公正的代名词。现在无论招投 标走得多远,都不要忘记来时走过 的路,不要忘记加强标准建设,不 要忘记广泛使用合理低价法,不要 忘记真正和真实的价格竞争是招 投标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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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理低价法使用的建议

  综上所述建议修法草案不 仅要取消对使用合理低价法的限 制,而且要强化合理低价法的广 泛适用。建议:

  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 当使用合理低价法:

  (一)具有通用的技术、性 能标准的;

  (二)招标人可以提出范围 清晰和深度足够的技术、性能要 求的;

  (三)招标人通过委托代理 机构可以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 够的技术、性能要求的。

  招标人或接受委托的代理机 构因不能提出范围清晰和深度足 够的技术、性能要求而不能使用 合理低价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 说明具体原因。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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