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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代建项目账务处理新规

2020年02月18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 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 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 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 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制通常在 政府投资项目中使用较多。我 国推行代建制已经有10多年的 历程,虽然很多地方出台了代建 制的相关管理规定,但在国家层 面,代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一直 缺位。在代建制执行层面,有很 多细化的问题待解。

  比如,在会计管理上,代建 费如何记账等问题。2019年12月 27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 则制度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 《政府会计准则2号》),对代建 工程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和代建 单位的账务处理作出明确要求。

代建项目账务处理出新规

  《政府会计准则2号》指出, 建设单位拨付代建单位工程款 时,按照拨付的款项金额,借记 “预付账款——预付工程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 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 中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 出”等科目,贷记“财政拨款预 算收入”“资金结存”科目。建 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结算工程 款或年终代建单位对账确认在建 工程成本时,按照确定的金额,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 贷记“预付账款——预付工程 款”等科目。建设单位确认代建 管理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 记“在建工程”科目下的“待摊 投资”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 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项 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时,按照代 建单位转来在建工程成本中尚未 确认入账的金额,借记“在建工 程”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等明细科目,贷记“预付账 款——预付工程款”等科目;同 时,按照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固 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等科 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工程结算、确认代建费或竣工决算 时涉及补付资金的,应当在确认 在建工程的同时,按照补付的金 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 款”等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2号》明确, 代建单位为事业单位的,应当设 置“1615代建项目”一级科目, 并与建设单位相对应,按照工程 性质和类型设置“建筑安装工程 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 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 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明细 科目,对所承担的代建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 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同时, 在“代建项目”科目下设置“代 建项目转出”明细科目,通过工 程结算或年终对账确认在建工程 成本的方式,将代建项目的成本 转出,体现在建设单位相应“在 建工程”账上。年末,“代建项 目”科目应无余额。具体账务处 理规定如下:

  (1)收到建设单位拨付的建 设项目资金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 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 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2)工程项目使用资金或发 生其他耗费时,按照确定的金额, 借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 筑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 酬”“工程物资”“累计折旧”等 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3)按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 结算工程款或年终与建设单位对 账确认在建工程成本并转出时, 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代建项 目——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 记“代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 安装工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 时,借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 款”等科目,贷记“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科目。

  (4)确认代建费收入时, 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预收账 款——预收工程款”等科目,贷 记有关收入科目;同时,在预算 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 贷记有关预算收入科目。

  (5)项目完工交付使用资产 时,按照代建项目未转出的在建 工程成本,借记“代建项目—— 代建项目转出”科目,贷记“代 建项目”科目下的“建筑安装工 程投资”等明细科目,同时,借 记“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等 科目,贷记“代建项目——代建项 目转出”科目。

  工程竣工决算时收到补付 资金的,按照补付的金额,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 收账款——预收工程款”科目。

  代建单位为企业的,按照企 业类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 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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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同时列支代建和项目管 理费

  记者了解到,我国目前实行 的代建制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的是2016年9月实行的《基本建 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该 《规定》第八条明确:政府设立 (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 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 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 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 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 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 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 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 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 目,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本规定 确定的开支标准的,行政单位和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事业单位中 央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 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 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 奖优罚劣。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 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 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 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 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 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 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 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 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 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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