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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新要求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尧宗梁 打印 收藏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订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现行《招标投标法》为6章68条,征求意见稿为8章94条,修改了58条,增加了28条,删除了2条,只有8条未作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将“提高经济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项目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目的,内容涵盖了招标投标领域额的方方面面。

  调整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在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保留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增加了“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PPP),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选择社会资本方必须进行招标。”删除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属于上述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强调,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出项目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自主确定采购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电子交易平台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对电子交易平台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国家推广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推进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电子化和规范化,以及招标投标信息资源全国互联共享。

  2.除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3.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应当确保平台安全性、保密性和可靠性,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求;在开标前,电子交易平台不得对投标文件解密。违反的,责令其建设、运营机构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交付使用,已经运营的应当停止运营。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运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营机构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不得向招标人以外的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违反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失信惩戒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失信惩戒,是本次修订的亮点。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四个具体举措,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1.国家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和规范应用,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2.国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和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息全国互联共享,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3.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信用记录。

  4.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计入投诉人信用记录。

  十二个方面明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从十二个方面明确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招投标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新要求。

  1.明确规定: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2.编制并公开发布招标计划:除属于应急、抢险等紧急用途的外,招标人应当编制包括拟招标项目概况、标段划分、预计招标时间等在内的招标计划,于首次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至少十日前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公布;招标计划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更新。

  3.公开招标是采购的主要方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删除: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4.扩展了招标公告的法定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潜在的利益冲突事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5.扩展了招标文件的法定内容: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清单、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6.强调了招标文件的规范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发布的标准文本和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发布的行业标准文本编制。

  7.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导致招标投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8.扩展了定标后公示中标人的法定内容: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评分或者评标价、质量、工期(交货期)、资质业绩、项目负责人信息,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中标候选人名单、所有被否决的投标、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9.对未中标人的书面告知:在公示中标人的同时,对于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评分或者评标价,对于被否决的投标,招标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原因。

  10.通知与公告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11.公告合同订立情况:招标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开合同订立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12.公告合同履行情况: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四个方面对工程担保做了新规定

  征求意见稿从四个方面对工程担保做了全新的规定。

  1.招标公告应当载明……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的要求。另: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五条已规定: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担保、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缴纳;招标人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担保的,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3.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方式或者只能以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如违反,责令改正,可以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也规定: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积极发展电子保函,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新增关于“两阶段招标”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有必要向潜在投标人征集建议以明确具体技术、经济需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建议确定招标项目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与提交建议的投标人进行讨论。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应当“一而再”、但可以不再“再而三”招标

  征求意见稿对重新招标、再次重新招标进行了规定。

  1.首次招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合理、充分的措施后,依法重新招标。

  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再次重新招标,也可以开标、评标,或者依法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两个方面明确“联合体”的专业分工

  征求意见稿从两个方面明确了“联合体”的专业分工。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

  2.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招标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最低的单位确定。

  鼓励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

  征求意见稿提出,限制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并鼓励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具体为以下三个方面:

  1.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3.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中标候选人不排序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征求意见稿不再要求对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由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强化法律责任

  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

  征求意见稿全面强化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具体表现为:

  1.大量新增了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2.罚款数额普遍提高了2—5倍。

  3.对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除了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明确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自相关招标项目实施完成之日起计算;相关招标项目未完成而终止实施的,自终止之日起计算。

  (作者单位: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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