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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说NO的68类行为,你中招了吗?

2020年01月06日 作者:张松伟 打印 收藏

——财政部2019年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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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65则(712号—976号)。
      集中梳理、通读这265则公告之后发现,2019年,财政部通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68类政府采购行为(问题)说“NO”,并给出了相应处理结果。
      第一类,代理机构没有履行组织评标时的“合法干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1则公告涉及)
     违法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工打分,未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
     713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通过调取评标过程的录音录像,发现这一情况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入政采市场(47则公告涉及)
     刚刚过去的2019年,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少供应商有意或无意地踩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红线。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踩红线的供应商作出了中标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不等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47则公告涉及这一问题,对50余家供应商作出了处罚。

  第三类,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应扣分而扣分或者应扣分而未扣分,改正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改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继续开展采购活动(8则公告涉及)

  8则公告涉及这类问题。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时发现供应商投诉的大部分问题没有确凿事实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相关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但同时发现,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存在“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应扣分而扣分或者应扣分而未扣分”的情形。对此,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区分“改正后中标候选人顺序发生变化”和“改正后不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两种情形进行分别处理为: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或有效。对于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对于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有效的,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第四类,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1则公告涉及)

  此类问题共涉及31则公告。比如,716号公告显示,“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先进光源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光学与探测配套环境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OITC—G1803601003),招标文件共有上百项技术条款,而“技术指标响应部分(40分)”规定,出现负偏离响应的每条减3—5分。经审查,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招标文件有关招标产品各项技术参数要求的总分值为373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

  对于此类情形,财政部认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五类,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涉及3则公告)

  3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

  比如,717号公告显示,根据举报,财政部查实,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DLP芯片尺寸:≤0.65英寸”、“内置扬声器:≥20W”“功耗(标准):≤406W”“★具有CCS内循环散热系统”等要求,评标委员会视若无睹。

  财政部认定举报或投诉事项成立之后,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第六类,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19则公告涉及)

  19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财政部认定,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比如,738号公告显示,招标文件将“具备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使用许可”设置为“▲”条款,招标文件要求带★条款和带▲条款需提供CMA或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财政部认定此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七类,中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在有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涉及1则公告)

  此类情况涉及1则公告。

  722号公告显示,中标供应商亿展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八类,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限期改正(涉及1则公告)

  此种情况涉及1则公告。

  723号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时,驳回了投诉人的所有投诉事项。但发现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测绘活动,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本项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行为限期改正。

  第九类,对废标事项提起投诉:决定项目废标行为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涉及2则公告)

  728号公告、825号公告都涉及这种情形。投诉人投诉采购项目的废标理由不成立,财政部审查后支持了该投诉事项,决定项目废标无效,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十类,没有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涉及5则公告)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采购人是编制采购需求的责任主体,采购需求的编制要明确、完整、合规。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一条还明确列出了采购需求应当包含的七项内容。

  但仍然有很多采购人在采购需求的编制方面重视不够,有需求不明确的,有需求不完整的,还有需求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此类情形,共涉及5则公告。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就采购需求编制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一类,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供应商资格条件: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限期改正(4则公告涉及)

  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但财政部在处理投诉或监督检查时,发现一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没有尽到资格审查义务,要么让不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通过了,要么让该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没有通过。有4则公告涉及此类情形,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二类,取消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资格理由不充分: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涉及1则公告)

  740号公告显示,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代理人取消投诉人成交资格,证据不充分。

  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十三类,项目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令改正(5则公告涉及)

  政府采购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和相应程序去执行,但仍然有不少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规避政府采购,或者不按法定程序走。有5则公告涉及此类情形。

  对于查实的情况,无论是处理投诉时发现,还是监督检查时认定,财政部都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对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类、采购文件编制存在违法违规情形:责令改正(6则公告涉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但不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6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比如,848号公告显示,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三层交换机等设备进网许可证就违反了工信部相关强制性市场准入的规定;868号公告显示,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国产自研”,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国货标准,缺乏相关依据。

  对于此类情形,财政部通常都对项目做了废标处理,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五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责令改正(涉及2则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758号、759号公告显示,有两个采购人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给社会中介来操作。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六类,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形式答复质疑:限期改正(涉及4则公告)

  采购人是答复供应商质疑的第一主体责任人,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可以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采购人唯一可以拒绝答复的情形是“供应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质疑”。

  4则公告涉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形式答复质疑。财政部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形式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七类、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中标产品型号: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768号公告显示,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布中标产品型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对于此种情形,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布中标产品型号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十八类,开标程序存在瑕疵: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第769号公告显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开标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十九类,违规进行重新评审:责令改正(涉及3则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随意进行重新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重新评审。

  3则公告显示,采购人在财政部规定的情形之外进行了重新评审。对此,财政部认定,本项目重新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关于采购人、代理机构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违法组织重新评审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十类,代理机构取消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缺乏法律依据: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829号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取消某供应商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财政部审查认为,该代理机构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三十六个月,均缺乏法律依据。

  财政部责令该代理机构就自行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并暂停其网上竞价资格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类,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计算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保留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打分:责令改正(涉及4则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必须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打分必须全部保留并进行计算。

  4则公告显示,4个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没有执行这些规定。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未保留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效得分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类,供应商串通投标:项目废标,对涉案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涉及7则公告)

  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7则公告涉及了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绝不能姑息。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一旦认定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情形,就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对项目做废标处理,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供应商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类,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对未经质疑事项超范围审查:责令改正(涉及公告1则)

  836号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过程中,对未经质疑事项进行了超范围审查。财政部的处理是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类,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被投诉“涉嫌串通投标”:被驳回投诉(涉及1则公告)

  838号公告显示,两家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被投诉认为“两家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财政部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二十五类,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责令改正(涉及2则公告)

  899号、932号2则公告显示,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财政部据此认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五)、(七)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对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未按规定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类,未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责令改正(涉及2则公告)

  908号、962号公告显示,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及评审得分和排序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财政部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类,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935号公告显示,项目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

  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在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设置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类,供应商评审过程中提交承诺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涉及1则公告)

  937号公告显示,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举报人反映,两家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补充提交了相关承诺函。财政部认为举报成立,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类,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945号公告显示,采购人反映项目存在三个方面问题:1.供应商阳光恒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阳光恒昌)、深圳市城铁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城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均有效,不应得零分;2.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人代表给出的分数打分,相关主观分评分与实际情况不符;3.个别评审专家在评标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财政部调查后,处理结果为: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深圳城铁、阳光恒昌应增加相应得分。责令采购人就采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三十类,涉嫌敲诈勒索,以不正当手段威胁供应商放弃中标:涉嫌犯罪(涉及1则公告)

  964号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1.蓝海华业涉嫌以非法手段取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2.蓝海华业涉嫌敲诈勒索供应商120万,以不正当手段威胁供应商放弃中标。

  财政部的处理结果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缺乏事实依据;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类,供应商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取消中标资格(涉及1则公告)

  867号公告显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吉林京天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具备投标资格;2.中标人长春广吉提供的“2012年度全省商贸物流优秀企业”荣誉涉嫌造假。

  财政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第三十二类,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改正(涉及1则公告)

  896号公告显示,举报人反映: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财政部调查后认定属实。采购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类,财政部2019年3月27日,集中发布了“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活动中对42家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信息公告(775号—816号),主要存在以下36个方面的问题。

  (一)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保留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设备的数量或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3则公告涉及)

  (二)未按规定发布或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7则公告涉及)

  (三)逾期退还保证金(8则公告涉及)

  (四)采购文件不完整或未妥善保存(9则公告涉及)

  (五)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设置横向比较的评分标准(2则公告涉及)

  (六)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标准采用扣分模式,总扣分大于采购文件设置的总分值(3则公告涉及)

  (七)采购文件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12则公告涉及)

  (八)采购文件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1则公告涉及)

  (九)采购文件将注册资金作为评审因素(1则公告涉及)

  (十)将供应商赠送内容作为评审因素(2则公告涉及)

  (十一)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3则公告涉及)

  (十二)评审现场管理不规范(10则公告涉及)

  (十三)采购文件规定被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则公告涉及)

  (十四)逾期发布成交公告(1则公告涉及)

  (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2则公告涉及)

  (十六)采购文件对供应商的质疑设置不合理限定条件(5则公告涉及)

  (十七)评审报告内容不完整(1则公告涉及)

  (十八)评审录音录像未妥善保存(1则公告涉及)

  (十九)采购文件对保证金数额的规定不合规(2则公告涉及)

  (二十)采购文件规定未保留每位评委有效得分(1则公告涉及)

  (二十一)采购文件将投标产品质量和服务没有不良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1则公告涉及)

  (二十二)采购文件的规定前后不一致(4则公告涉及)

  (二十三)采购文件规定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重新采购(2则公告涉及)

  (二十四)采购文件的提供期限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1则公告涉及)

  (二十五)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者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利(1则公告涉及)

  (二十六)采购文件综合评分法的计算方法不符合规定、价格权值设置违规(3则公告涉及)

  (二十七)采购文件未载明给予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比例(2则公告涉及)

  (二十八)采购文件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2则公告涉及)

  (二十九)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3则公告涉及)

  (三十)采购文件规定“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且评标委员会评定为仍具有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1则公告涉及)

  (三十一)中标(成交)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中标(成交)公告信息不完整(2则公告涉及)

  (三十二)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内容不一致(1则公告涉及)

  (三十三)采购文件规定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1则公告涉及)

  (三十四)未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4则公告涉及)

  (三十五)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21则公告涉及)

  (三十六)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则公告涉及)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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