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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方法统一命名的建议

2019年12月10日 作者:钱忠宝 打印 收藏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各部门和各地都提出了相应的评标方法。与第(一)个中标条件相对应的评标方法有:七部委的综合评估法、财政部的综合评分法、商务部的综合评价法等等。与第(二)个中标条件相对应的评标方法有: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等等。各地还有许多类似的评标方法,名目繁多,也比较乱。有的评标方法名称虽然一样,但内涵不同。有的内涵相同,但名称不一样。笔者认为,中国招标的评标方法名称应该统一,也到了该统一的时候了。
一、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和综合评价法
“综合评估法”见于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2号令》)及以后的有关文件。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招标文件也采用这个名称。
“综合评分法”见于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依然延续了这种称呼。
“综合评价法”见于商务部商产发[2008]311号文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及以后的有关文件。
1.“评估”“评分”和 “评价”
评估,系指对具体事物的评判和估计。“评估”一词中的“估”字是“估计”或“揣测”的意思。“评估”一词,特别是那个“估”字,给人一种不确定性、人为因素较大的感觉。
关于“评分”,人们从儿时就对“分”情有独钟,似乎评价一物或一事,唯“分”能说得清。不过,对投标的评价结果(评价值)即投标的优劣,有多种表示方式,“分”只是其中的一种。其它的表示方式还有货币、评语、名次和隶属度等。
评价,系指对人或事物的价值评定,是综合价值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评价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中解释为“评定价值高低”。众所周知,评标的过程,就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过程,就是对投标人的投标价值进行评定。评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投标人的投标价值评价,以选择到投标价值较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因此,对投标人的投标价值高低作出综合评定的方法,称为综合评价法是比较合适的。
2.《招标投标法》的“综合评价”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投标法》在此规定中,用的是“综合评价”,不是“综合评估”,也不是“综合评分”。
3.统一命名为“综合评价法”
笔者建议回归《招标投标法》,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规定,统一命名为“综合评价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见于七部委《12号令》及以后的有关文件。九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标准招标文件也都采用这个名称。
“最低评标价法”见于财政部2004年《18号令》及以后的有关文件。
1.《招标投标法》的初心
需要指出的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而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两者的区别是,“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后者将“最低”两字移到了“投标价格”之前。殊不知,正是这样的移动,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初心。
《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初心是,对所有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审,然后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中确定最低者为中标人。命名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可能会让人误解为,仅对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进行评审就可以了。可见,“最低”两字的位置不同,其含义完全不同,真是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在实际评标中,也的确往往只对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进行评审,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看也不看。如此操作,两个小时评一个标就不足为奇了。
2.最低评标价法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一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也一直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法与世界银行的最低评标价法的内涵完全一样,属于综合评价法范畴。
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名称与世界银行和商务部的完全一样,但内涵不同。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是一个实实在在的价格,该价格可以成为中标价和合同价,而世界银行和商务部的“最低评标价”是一个虚拟的价格,只是用来比较投标人的投标优劣,不能成为中标价和合同价。如今,人们在谈论最低评标价法时,必须在名称前冠以所属部门,否则,就不知道是在谈论谁家的孩子。名称相同,内涵不同,在业内造成了混乱。
3.统一命名为“合格低价(中标)法”
虽然,七部委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财政部的最低评标价法名称不同,但内涵完全相同。笔者建议,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标条件相关的评标方法统一命名为“合格低价(中标)法”。“合格”两字的含义如下:(1)“合格”系指投标经评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合格”系指投标报价经审核无误(无算术错误、无缺漏项等等);(3)“合格”系指投标价不低于成本。
三、与时俱进呼吁法定评标方法命名统一
10多年前,笔者曾向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两种法定评标方法的命名提出过上述建议,有关部门的回复如下: “您的意见很有道理,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12号令)规定的是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为保证各规定间的一致性,我们沿用了12号令提法。”人们常说,要与时俱进,但为什么在具体问题前又总是止步不前呢?
笔者希望,两种法定的评标方法名称及其它有关招投标术语能够统一,能够科学命名。如果这两种法定的评标方法名称及其它有关术语在业内得以统一,那么,在评标方法名称及其它术语前就无需再冠以部委或地方的名称了。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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