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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采购转型轨迹透露四大信号!

2019年11月29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省级限价、再议价采购,让一线的医保定点机构直接参与药企的议价谈判,11月16日,福建限价阳光采购的试点城市宁德发布第二轮药品联合谈判入选品种,11月15日,《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发布,一前一后,不谋而合。
“限价+议价”双轮报价
11月16日,福建省宁德市公布第二轮药品联合谈判拟入选品种目录,据粗略统计,约有190个目录品种,其中中药类11种,西药类179种,除吉非替尼和孟鲁司特钠外,基本都是非“4+7”品种,包含注射和口服两种给药途径。
从目录来看,除常用药如阿司匹林等,降压药和降糖药成为药企扎堆入选的两大领域,其次是心脑血管类、精神类。目录数据显示,目前临床使用最为普遍的口服降血糖之一的二甲双胍,有65家企业的106个剂型规格入围,格列齐特、格列美脲等糖尿病治疗药物情况类似,缬沙坦、硝苯地平等抗压药亦如此,竞争压力可想而知。
另有曲妥珠单抗、阿那曲唑、吉非替尼、来那度胺、替吉奥等5个抗癌药入围,适应证为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多发性骨髓瘤、胃癌,以及治疗“蓝嘴唇”这一类罕见病的药物安立生坦等,这些药品大多只有两家入选,原研药企和国内首仿药企。而位列集中采购25品种名单的吉非替尼为3家中标企业入选。
宁德作为福建省限价阳光采购的两大试点城市之一,其试行的采购规则与此前“4+7”采购及扩围采购有所不同。从报价规则上来看,也有所不同,采取了“限价+议价”的方式,让更下沉一级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药联体”成员直接参与议价谈判。宁德片区的采购分两轮报价:首轮以上轮宁德片区及省内各片区联合谈判的最低价为限,新增挂网药品,首轮报价不高于省医保最高销售限价、省级挂网采购价;第二轮,按照第一轮报价从低往高去50%,进入第二轮,第二轮报价应低于首轮。
遴选标准上,也与集中扩围采购有所不同,未规定中标家数。对于竞争性药品来说,遵照“单一货源、低价入围”的原则,按照省目录分组,每组最低价者直接入围,往上顺位次低价者作为备选。对于非竞争性药品,遵照“低价入围+差异遴选”原则,按照省目录分组,每组最低价者和符合差异遴选条件的直接入围,往上顺位次低价者作为备选。
采购后的分配机制,也有所明确,让医疗机构更有动力参与谈判,提升效率。谈判后,片区药联体将重新调整片区医疗机构相应药品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省定最高销售限价之下,同组药品新谈判价格与原谈判价格之间差额的50%让利给就医群众,其余的50%差额归参与联合谈判的医疗机构。
药品招标采购转型4大迹象
据业内人士介绍,药品招标采购从2018年的“4+7”开始,已经露出转型迹象,直到2019年联采扩围,药品招标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而本次福建省宁德片区的阳光采购正是转型的一个方向,在省级限价基础上,再次进行议价采购,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参与的“药联体”比集中采购似乎更接“地气”了,尤其在后续药品差价的分配上,更市场化了些。
另还有三个转型信号:
从国家层面,通过“4+7”试点及联采扩围,在“福建三明联盟采购+上海带量采购”基础上实行招标政策“混揉”,组团开展强力议价,量价合一、充分竞争、集中采购、政策协同,激活医保基金使用,调整用药结构,去渠道化,实行真正的带量采购。
从省级层面,以省为单位的大规模招标采购逐渐淡化,更大的可能是省级通过动态调整进一步制定上限价,制定统一采购需求目录,在借鉴国家“4+7”及联采扩围政策的基础上,对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非过评品种,由地级市或医联体实行带量采购,实行采购份额与中标企业数量挂钩,比如江西最近出台的招标方案征求意见稿。还有一种可能是委托第三方主导,“放手”交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比如海南刚刚出台的招标采购方案征求意见稿。
最后,GPO集团采购,开始由地级市逐渐扩展为省级。
跨区域联盟采购被鼓励
11月15日,卫健委体制改革司发布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
中国社科院健康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秋霖表示,印象中,这是2016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之后又一个推广经验的文件,当然这次更精准到福建省和三明市。
该文件称,2020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扩大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品种范围。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各地要针对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临床使用较成熟、多家企业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按类别探索集中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
本次宁德片区的采购与该政策不谋而合,让一线的医疗定点机构直接参与议价谈判,加上后续利益的分配机制,在减少渠道的同时,降价动力更强。
政府还鼓励,各地要积极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按照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要求,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的药品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2020年9月底前,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进行探索,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值得注意的是,先前作为试点,具有区域性质的跨区域联盟采购在今年也有了更多的动向。4月,吉林医保局宣布将以试点市(州)为单位,通过与深圳市建立药品跨区域联盟采购模式,7月,广西GPO落地,GPO开始从深圳、广州、上海市级扩展至省级。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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