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征求过价格意见的供应商能参加该项目采购吗?

2019年11月09日 作者:夏志勇 打印 收藏

某单位在采购活动前期,因对采购活动中的产品价格不能确定,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向相关供应商征求意见并询问价格,但很多想参与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不愿意为该项目提供价格咨询服务,认为提供了价格咨询,就不能再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那么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了项目的采购意见或产品价格,是否就一定不能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活动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在理解具体法条时,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一法条,而应当结合立法的目的、法律原则和其他相关条文全面、准确、系统地分析。
首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如果允许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则其在进行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与其他的潜在供应商不是处在同等条件下的竞争,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那么如何处理好采购人对产品价格的市场咨询需求,又能让参与咨询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呢?
笔者建议,必须解决“供应商在进行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服务时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的问题。
如果采购活动涉及到方案设计或规范编制服务由采购人和专业机构共同完成,或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只将报价部分留给相关供应商,这样就避免了相关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整体”设计,使设计方案不会“暗含有利于某个供应商参加竞争的内容”,从而达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采购活动开始,采购清单及方案最终应当公开的,参与价格咨询的供应商只是知道采购内容的时间早些的问题,应该不会影响公平竞争的原则。
如果采购活动一定需要某个供应商对采购活动的内容进行整体设计,包括方案及价格等,那么采购人就应当慎重,必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其参与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作者简介:
正茂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招标》专栏作者,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2018年被评为“全国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专业之星”。
从事政府采购十余年,长期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提供专业政府采购咨询,擅长在投标文件的编制、质疑投诉等环节为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专业支撑。

 

责编:杨金亮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