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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护薪”,法院对7674名拖欠人追刑责

2019年11月09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在招标采购领域,为了维护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农民工就业,相关制度给予了一定的政策倾向。《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因为工程招投标项目中,大量使用农民工,住建部更是三令五申,严禁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然而,即便如此,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依然频繁上演。每到年底,农民工四处讨薪的一幕常常成为各大媒体关注的重点。如何避免这一现象重演呢?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我国近年来打击恶意欠薪工作的成果进行了介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可入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是典型的涉民生类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法院近些年来一直高度重视此类犯罪的依法惩治和相关案件的审理。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保护,对依法打击和遏制恶意欠薪,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后不久。2013年1月,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叫做《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要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那些违法承包的包工头,如果他们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9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26719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9.1%和1.4%。2019年1月—9月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6.6%和8.5%。
全面排查未办结拖欠争议
近年来,我国对农民工恶意欠薪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为了给农民工“护薪”,专门出台了《关于实施“护薪”行动全力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0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仲裁委员会对2019年7月31日以前超审限未办结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组织精干力量采取优先调解、优先开庭、优先裁决等措施加快办理。要通过倒排时间表、记账销号等方式加强督查督办,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办结,基本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超审限现象。
同时,畅通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仲裁“绿色通道”。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实行全程优先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申请,当天立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人员、答辩、举证、开庭等事项一次性通知当事人。加强庭前调解,可设置专门庭前调解机构、配备专门调解人员,立案时同步开展调解。落实简易处理规定,对简单小额案件实行速裁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专门速裁庭。仲裁庭可通过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等措施,将审限缩短至三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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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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