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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全周期内招标人应把握好四个关键

2019年09月23日 作者:王健民 打印 收藏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到合同签订”这个招标全周期内,除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外,还应当把握好几个关键步骤,以免因忽视细节而导致招标失败,从而拖长招标周期,浪费人力物力。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一下对“四要”的认识,供参考借鉴。

要科学安排现场勘察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由此可见,招标人对招投标活动负有保密的义务。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实行网上报名,从这一个环节泄漏投标人信息的可能性不是太大。但是,在踏勘施工现场这一环节,如果招标人邀请了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就存在着泄露了投标人数量的可能性;且潜在投标人之间还有可能借此机会相互沟通交流,为串标、围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由此可见,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施工现场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施工现场的具体位置,由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之后,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逐一进行澄清或答疑,并适时将所有提出问题的答复内容发送给所有投标人即可,切不可盲目组织施工现场踏勘活动,以免带来不良后果。

要切实弄准答复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疑问和异议的解释如下:疑问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异议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有可能损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公”原则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对疑问的答复叫澄清或修改,对异议则可以直接答复。工作中,一些招标人因对“疑问”和“异议”的概念不甚了解,不能按要求进行答复,往往会因此造成项目“停滞”。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要明晰合同生效时间

通常情况下,对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有二种看法,一种认为中标通知书发放给中标人合同就已经生效;另一种认为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才真正生效。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界定不清,中标单位一旦违约,责任划分就很难确定。

如以第一种为准,中标方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以第二种为准,则中标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条款的前置性规定,招标投标过程是形成合同意思表达一致的体现,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是对合同形成一致性意见的认可;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只是对招投标过程一致性意见的一个文件记载。

因此,在不违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中标通知书发放已经对双方形成了约束,应当成为双方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

要正确选择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实际工作中,部分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约。

遇到这种情形招标人如何应对才合适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次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之规定,招标活动自发布招标公告开始至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为止,这期间的一切活动都应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合同一经签订,招标投标活动就已经全部结束。如执行合同时中标方出现违约,此阶段的问题就应属于《合同法》的管理范畴,不再受《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约束。

因此,招标人因第一中标人不履行合同而与第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做法应当是适用法律有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招标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先与第一中标人处理合同纠纷,再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四要”的内容贯穿于招标投标全周期,每一个环节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招标人在弄通吃透《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还应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准确界定“自身行为”,熟知“四要”,不仅可以避免招标工作的失败,也有助于规避风险,对进一步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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