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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投诉调解引入政府采购争议处理

2023年04月03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黑龙江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办法(试行)》,明确财政部门可以“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为原则,根据实际通过调解化解纠纷。调解的具体适用情形为:第一,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第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第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第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同意调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投诉调解在投诉处理法定期限内进行,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并在发出投诉调解通知后启动,调解时限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财政部门可组织投诉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相关供应商等人员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可委托律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邀请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员参与调解工作。


责编: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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