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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解析

2023年03月03日 作者:张松伟 胡杰 戎素梅 打印 收藏

2022年,财政部共发布270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487号-第1756号),较之2021年的241则增加了29则。其中,发布行政处罚决定80则,对37家供应商(2家供应商分别被罚2次)、24家采购代理机构和17家采购人给予了行政处罚;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84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6则。

根据公告本身的性质,笔者将这270则信息公告分为“行政处罚篇”“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篇”两部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在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篇”中进行分析;对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存在的,尚未达到处罚标准或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违规情形,在第二部分“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篇”中进行分析。对于同时存在多类问题的案例,笔者亦将这些案例在不同类别的问题里作了汇总。此外,为深入理解政府采购投诉和监督检查的判别标准,笔者还查找了部分存在问题的采购文件并作出分析点评,供广大读者参考。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篇

2022年,财政部共公告了80个行政处罚决定,对37家供应商(其中2家供应商分别被罚2次)、24家代理机构和17家采购人给予了行政处罚。与2021年对比,行政处罚公告数量增加了29个,增幅为56.9%。其中,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次数增加18次,增幅为85.7%;对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次数增加7个,增幅为41.2%;对采购人的行政处罚次数增加6个,增幅为54.5%。从数字来看,2022年财政部加大了政府采购行政执法力度,督促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依法采购、供应商诚信参与,着力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有序竞争。

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第一类: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2022年共有5个项目出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项目数与2021年持平。根据违法责任划分,财政部对4家采购人和5家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5个项目都是投诉项目,其中1个项目是2021年的投诉项目。

案例1

某水处理循环系统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技术部分,合计40分。其中规定:

货物设计先进性8分:(1)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高,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达到行业内高水平、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达到行业高质量,得8分;(2)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较高,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为行业内较高水平,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达到行业较高质量,得4分;(3)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一般,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一般、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质量一般,得1分;(4)投标货物的设计先进性很差,货物制造技术、制造设备、生产工艺很差、使用材料与部件等方面质量很差,得0分。

质量可靠性7分:(1)投标货物质量可靠性高,得7分;(2)投标货物质量可靠性一般,得4分;(3)投标货物质量可靠性很差,得1分。

技术服务方案13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服务方案(包括安装、调试、验收计划等)进行打分:(1)技术服务方案具体,可行性高的,得13分;(2)技术服务方案具体程度较高,可行性较高的,得10分;(3)技术服务方案比较具体,可行性比较高的,得7分;(4)技术服务方案一般,得4分;(5)技术服务方案不够具体,不够可行的,得1分;(6)未提供技术服务方案,得0分。

培训制度及方案11分:(1)培训制度完善,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方案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强、培训计划全面,得11分;(2)培训制度比较完善,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服务方案较为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强、培训计划较为全面,得7分;(3)培训制度一般,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服务方案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一般、培训计划一般,得4分;(4)培训制度较差,针对本项目的培训服务方案不够详细具体,可行性、可操作性较差、培训计划较差,得1分;(5)没有培训制度及方案,得0分。

节能、环保产品1分。

该规定中,除节能、环保产品分值设定外,其他分值设定均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案例2

某货物招标项目。评分办法中规定:

商务部分:

企业综合实力5分:核心产品制造商机构设置合理情况、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完善程度、自主研发能力、生产能力等内容。机构设置合理、技术人员配备合理、管理制度完善、自主研发能力强、生产配套能力强得5分;机构设置欠合理、技术人员配备欠合理、管理制度缺失、自主研发能力一般、生产配套能力一般得2分;机构设置不合理、技术人员配备少、管理制度差、自主研发能力差、生产配套能力差得0.5分。

技术部分:

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情况15分: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应答无负偏离的得15分;投标人的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1-2项负偏离的得13分;投标人的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3-5项负偏离的得9分;投标人的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6-10项负偏离的得3分;投标人的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11项(含)以上负偏离的得0.5分。

▲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情况20分:投标人的▲号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应答无负偏离的得20分;投标人的▲号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1-2项负偏离的得16分;投标人的▲号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3-5项负偏离的得10分;投标人的▲号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6-10项负偏离的得2分;投标人的▲号技术指标、参数及配置响应有11项(不含)项以上负偏离的得0.5分。

上述规定均属于分值设置没有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实践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量化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13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511号、1512号、1559号、1603号、1604号、1628号、1632号、1682号、1683号、1671号、1679号、1700号、1703号。另外,1511号和1512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对应的是2021年146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二类: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022年共有12个项目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处罚责任人。根据违法责任,财政部对10家采购人和11家代理机构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12个项目中,11个是投诉项目,1个是举报项目;投诉项目中,3个是2021年的投诉项目。

从披露的信息分析,大部分是评审因素设置存在问题,同时也有采购文件技术指标指向特定供应商等情形。

案例1

某货物招标,投标设备技术评价(20分)均须提供省部级以上具有CMA、ilac-MRA、CNAS标志的检测报告佐证。其要求“省部级以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案例2

某货物招标,2018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18分),近三年指2018年6月1日至今,提供网上公示的中标信息(附查询网址)、成交通知书、供货合同(需体现产品信息),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其要求“提供网上公示的中标信息”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案例3

某大数据建设项目,人员配置16分。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同时具有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项目管理专业人员(PMP)证书,得4分,缺项不得分;

(2)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1人),同时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高级系统集成管理、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证书,得4分,每缺1项扣1分,本项最多得4分;

(3)拟投入本项目的质控负责人(1人),同时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高级系统集成管理、高级信息系统管理、高级大数据分析师证书,得4分,每缺1项扣1分,本项最多得4分;

(4)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含)以上的软件设计师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证书,每有一人得1分,本项最多得4分,没有不得分。

将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或标准的高级软件工程师证书、大数据分析师(高级)证书、信息系统管理(高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案例4

某货物招标项目,商务、技术应答文件要求所有带“★”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必须逐项加盖投标人公章,由制造商提供的带“★”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相关材料须同时逐项加盖投标人公章和制造商公章,任何一项签章不完整都会导致无效投标。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案例5

某货物招标项目,技术评分中规定,对于投标人响应的优于或满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及配置的,必须提供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或制造商公开发布的资料并在技术偏离表备注栏明确佐证材料具体页码,公开发布资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否则不予认可(公开发布的资料仅限于彩页或制造商官网截图或软件操作界面截图,不包括技术白皮书)。“公开发布资料需加盖制造商公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促进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列出了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10类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点审查中,第一项就是“非歧视性审查”。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2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488号、1503号、1504号、1515号、1519号、1520号、1521号、1525号、1526号、1548号、1552号、1562号、1570号、1581号、1587号、1622号、1623号、1628号、1632号、1641号、1642号、1659号、1660号、1661号、1679号、1682号、1683号、1686号、1687号、1717号、1737号、1738号。另外,有3个项目涉及2021年的1455号、1462号、147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三类:没有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022年,有一个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因为没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而被予以行政处罚。该项目为投诉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财政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违法情形,决定给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632号、1682号、1683号。

第四类: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依法合规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存在违法情形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2022年的1564号和1565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针对的是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存在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违法情形。这是因供应商投诉,财政部处理投诉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依法给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行政处罚的案例。

上述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称,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经查,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案例1

货物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且将其作为投标的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为“现场携带现金领取,不邮寄(须提前致电项目负责人并做好个人防疫工作)”。

这些规定对外地供应商造成不便,属于对外地供应商的歧视待遇。

案例2

货物招标文件在“采购商品品种、规格和技术参数”中存在部分产品指定品牌的情形,如四环牌G-1型消毒浓度试纸、日立样品杯、压力蒸汽灭菌包内化学指示卡(3M)、西安天隆(qEx-DNA/RNA)提取试剂、Filmarray呼吸道感染测试等。尽管招标文件中提示了“涉及的参考品牌、型号、货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代替品牌或型号,但这些代替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招标要求”,但这种指定品牌的情形仍然属于对不属于指定品牌的供应商的歧视待遇。

案例3

货物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规定,“一般技术指标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14分,一项不满足扣1分,最低得0分。”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则公告涉及此类情形,分别是:1532号、1564号、1565号。

第五类:未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

2022年有两个项目因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开展采购而受到行政处罚。一个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但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政府采购;另一个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采购。财政部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6则公告涉及此类问题,分别是:1544号、1605号、1606号、1688号、1733号、1734号。

第六类:违法拒收供应商质疑函

2022年有一家代理机构因拒收供应商的质疑函被处罚,是2021年1423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的后续处罚处理决定。该项目因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等事项被举报,经财政部履行监督检查程序,确认“代理机构拒收供应商质疑文件”举报事项成立。在1423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的问题限期改正。”在本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无论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否依法合规,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权拒收。违反采购文件规定,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多次提出的质疑,或者格式、内容、签章错误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应当先接收,然后按照《政府采购法》和94号令的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该质疑存在违法违规事项、属无效质疑的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1则公告涉及此情形,是1490号。1423号是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该项目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第七类: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2021年没有这类违法情形。2022年有2家代理机构因其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这2个项目都是投诉项目,一个项目在处理投诉中发现存在未依法抽取评审专家的违法情形,另一个项目的投诉事项就是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87号令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七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等违法情形,要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2022年2个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都是由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活动,专家抽取事宜由代理机构负责,因此代理机构承担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违法责任。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5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518号、1545号、1601号、1602号、1624号。

第八类: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

2022年有一家代理机构因未依法组织评标工作而受到行政处罚,1547号公告涉及此情形。这是一个监督检查项目,财政部在对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在组织项目评标中,存在没有按照87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七)(八)项的规定,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依法核对评标结果的情形,按照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九类:未依法依规录音录像

2022年共3家代理机构因存在未依法依规录音录像的情形被处罚。3个违法情形均是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

1524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是2021年1464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后续处罚处理决定。该项目因成交供应商的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被投诉,财政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代理机构在谈判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在1464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对谈判过程录音录像、未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1524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指出,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526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是2021年147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后续处罚处理决定。该项目供应商投诉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财政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在147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在1526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748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是168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的后续处罚处理决定。该项目供应商投诉相关样品事宜。财政部在投诉处理中,发现代理机构在开标评标过程中没有录音录像。在168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样品的问题限期整改。”在1748号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指出,根据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十类:未依法发布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告

2022年有1个采购项目因未依法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而处罚责任人。该项目因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被投诉。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因此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执行何种采购程序,最终都要选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书面通知供应商。中标、成交通知书具有十分严肃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未执行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其第七十条进一步强调,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631号、1680号、1681号。

对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第一类:供应商恶意串通

2022年有3家供应商在1个项目中因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被财政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项目为2021年的投诉项目,投诉事项为3家供应商串通投标等事项,投诉处理决定中认定串通投标事项成立。在1498号等3个行政处罚结果公告中对3家供应商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属于恶意串通的七种情形;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六种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情形。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498号、1499号、1500号。另外涉及的1435号是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二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同时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同时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共有11个。9家供应商被处罚,其中2家被处罚2次。11个处罚中3个是投诉案例,投诉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8个是财政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因违法情形较重,9家供应商被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实践中,虚假材料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虚假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伪造项目名称、虚增已有项目规模、改动项目具体内容、伪造项目单位等;二是虚假的资质证明材料,其又可进一步区分为供应商资质证明材料和相关从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前者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声明函、行政许可证件及获奖证书等,后者主要包括项目经理证书,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及相关技术资质证书等;三是虚假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此类虚假材料主要出现在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包括虚假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虚假的技术参数证明文件等。而“谋取中标、成交”是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动机,属于主观过错的范畴。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措施: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处罚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罚,即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二是行为罚,即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所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都必须采用上述处罚措施,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14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491号、1492号、1501号、1505号、1539号、1577号、1583号、1585号、1637号、1653号、1658号、1701号、1735号、1736号。

第三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处以罚款

2022年有24家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被处罚款的行政处罚。24个处罚中13个是投诉案例,投诉相关供应商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财政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11个是财政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因违法情形较轻,24家供应商仅被处以罚款,没有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也没有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据此,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违法的情节、危害后果、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就《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言,财产罚和行为罚属于并处关系,一般情况下应同时实施。但对于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不大,如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并未实际中标成交,或主动改正错误并消除违法后果,如在虚假材料被发现之前撤回投标文件等情形,财政部门可以考虑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其中就包括仅施以财产罚,而不并施行为罚,即仅给予罚款,不再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也不再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共有36则公告涉及此情形,分别是:1489号、1494号、1517号、1522号、1523号、1531号、1542号、1549号、1554号、1563号、1579号、1580号、1584号、1589号、1591号、1599号、1600号、1607号、1619号、1626号、1636号、1640号、1643号、1644号、1655号、1677号、1678号、1698号、1705号、1714号、1716号、1718号、1721号、1729号、1740号、1751号。另外涉及2021年的1463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第四类: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

2022年有一个监督检查项目,财政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查询近年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不少中标供应商以“投标货物型号错误、报价错误、原材料价格上涨”“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无法购买原材料,导致不能按时供货”“公司内部调整、人员流失、项目负责人因身体原因需住院治疗”等为由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弃标函,放弃中标资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供应商本身的生产服务能力不足,经评估认为自身报价无法满足盈利要求,另一方面是原本“陪标”的供应商阴差阳错意外中标却无法实质性履约。此外,还有可能是因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情形,希望通过主动弃标掩盖问题。

2022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1692号公告涉及此情形。

第二部分

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篇

2022年,财政部共公告了190个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与2021年相比持平。据统计,2021年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78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2则;2022年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84则、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6则。

通过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发现了大量违法违规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人行政处罚的,已在第一部分“行政处罚篇”中进行了分析。本部分分析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存在的,尚未达到处罚标准或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违规情形。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改正

第一类:采购文件编制

2022年有45个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告认定采购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分别是:1488号、1493号、1506号、1510号、1513号、1515号、1516号、1521号、1530号、1532号、1537号、1538号、1541号、1553号、1559号、1570号、1571号、1576号、1582号、1587号、1588号、1609号、1616号、1627号、1628号、1632号、1634号、1635号、1638号、1659号、1660号、1661号、1670号、1671号、1675号、1688号、1691号、1699号、1717号、1730号、1742号、1745号、1746号、1752号、1755号。

其中有27个公告的违法违规原因是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招标文件中多款产品的技术参数具有指向性”。分别是:1488号、1515号、1516号、1521号、1530号、1538号、1559号、1570号、1571号、1576号、1582号、1587号、1609号、1616号、1628号、1638号、1659号、1660号、1661号、1688号、1691号、1717号、1742号、1745号、1746号、1752号、1755号。

具体分析如下。

(一)采购文件前后矛盾,编制混乱

案例1

某询价项目,报价函(格式)关于价格的表述为“所附报价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报价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报价总价)”,且询价文件规定的确定成交服务商原则是:由询价小组结合响应文件及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服务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服务商及排序;由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服务商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商。但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格式)中规定不报价格,报价格的优惠率,与前面的表述不同。该采购文件评审办法、报价函格式与响应文件报价一览表格式矛盾。

案例2

某服务类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封面为“服务项目招标文件”,但采购需求表中有“是否核心产品”栏,且标明“是”。按照87号令的规定,只有货物采购才涉及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标注核心产品。该招标文件前后矛盾。

(二)引用规范性文件错误

案例

某中央预算单位采购项目,在其采购文件中规定,按照预算单位所在省财政厅印发的“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政府采购管理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不同,招标投标管理是属地化管理,政府采购管理是按照预算管理的权限管理。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只按照国家和财政部出台的法规政策执行。本采购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质疑的规定,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是错误的。

(三)超出需求

案例

某服务和货物采购项目,其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有这样的规定:技术方案(10分):技术方案完善、科学、合理,考虑周全,措施到位,针对性强,组织能力强,方案能够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的,有较多的增值延伸服务10分;技术方案较完善、科学、合理,考虑较周全,措施较到位,针对性较强,组织能力较强,方案基本能够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的,有基本的增值延伸服务7分;技术方案一般,针对性一般,方案不够满足采购人服务要求的,无增值延伸服务5分;技术方案差,针对性差,方案不能采购人服务要求的3分;未提供相关方案0分。

质量保障方案(5分):内容全面、措施有力,服务质量方面能够得到有效的保证,有较多的增值延伸服务5分;内容较全面、措施较有力,服务质量可靠,有基本的增值延伸服务4分;内容一般、措施一般,服务质量可靠性一般,无增值延伸服务3分;内容不完整、措施差,服务质量可靠性差,无增值延伸服务1分;未提供相关方案0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本案中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已经详细描述了采购需求,评审时就应当衡量投标人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但是,本案的评标办法中,通过对增值延伸服务加分的方式要求投标人提供超过采购需求的技术方案和质量保障方案,会造成中标服务内容超过采购需求,同时也有向供应商索要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嫌疑,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四)表述不明确,无判断标准

案例

某货物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送交样品。招标文件中关于样品的因素的表述为:投标样品现场测试。1.样品的数量及外观(12分)。针对第五章采购需求提供样品,考察①使用便捷性②设计性③做工精细度。(1)每有一项内容满足样品要求和采购需求的,这一项得4分,满分12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的,这一项得1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采购需求,这一项得0分。……

查找整篇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产品或样品“设计性”的描述,“设计性”的含义不明确;查找整篇招标文件,没有对样品“①使用便捷性②设计性③做工精细度”进行“阐述”的规定,投标人无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令评委会满意的“①使用便捷性②设计性③做工精细度”阐述,评委会也很难用令人信服的尺度衡量投标人的阐述。

(五)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案例

某货物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号条款需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同时需单独递交相应检测报告原件(另册密封);如没有递交检测报告原件,或检测报告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视为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项得0分;……

(六)节能产品标注不明确、不规范

案例

某货物和场地改建项目,其招标文件中要求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表述为:2.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注:所采购的货物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范围内,且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该项目采购涉及数十个品目的49种产品。供应商因节能产品事项提出投诉。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目前包括18类产品,其中10类产品中有台式计算机等24个具体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采购需求中属于24个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只能购买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其他产品,应当优先采购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强制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是对采购人的要求,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阶段应当对需求中是否包括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特别是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做到心中有数。为了避免供应商参与竞争时出现错误,同时避免评审失误,建议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在需求清单中标注清楚产品是否属于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特别是要标注清楚是否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七)淆投标无效和废标

案例1

某货物招标文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对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应当作投标无效处理,不是废标。

案例2

某货物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供应商借用资质的一经发现将作废标处理。”这也是混淆投标无效和废标。正确的表述应当是“投标供应商借用资质的一经发现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招标项目出现问题,招标活动终止,这是“废标”。具体投标人有问题被剔除,这是“投标无效”。

第二类:采购文件澄清修改

2022年有1个投诉处理结果认定采购文件澄清修改存在问题,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未依法发布澄清公告,财政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该问题。详见1699号公告。

第三类:组建评审委员会

2022年有5个采购项目被财政部认定组建评审委员会存在问题,财政部对其中3个采购项目的违法责任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此外,1602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审专家未通过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成立,财政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录音录像不符合要求的问题限期改正。1744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被投诉人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投诉事项被认定成立,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评标的问题限期改正。目前没有公布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四类:开评标评审过程

(一)未按照规定启动对投标文件的澄清

1495号和149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不成立,但是代理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的问题。故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规定协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引导评标委员会组织投标人“述标”

149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评审专家要求的述标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成立。评标期间,代理机构有责任提醒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评标工作。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开展“述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评标委员会提示,介绍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以评标由评标组长主持为由,对违规行为默不作声。在投诉处理结果中,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维护评标秩序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未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开评标、磋商活动

151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2“本项目采购流程不规范,损害投诉人权益”部分成立,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定程序组织磋商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1518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该项目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财政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问题进行整改。

162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本项目未按照其最后报价提交评审小组评审”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财政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评审组织问题限期改正。

166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招标过程不规范”部分成立,财政部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开标的问题限期改正。

(四)资格审查错误

案例1

1514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1中标人“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成立。由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财政部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87号令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进行。本案已确认采购活动违法,负责资格审查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就是违法责任人。

案例2

1540号投诉处理结果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部分成立。产生问题的原因可能有两个方面:其一是相关供应商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出现错误;其二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出现疏忽。由于相关供应商没有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因此该错误属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审查疏忽的可能性较大。本项目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投标人是否为小微企业属于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范围,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由代理机构派员组成,负责具体审查事务。采购人不得要求代理机构对任一投标人的资格审核予以通融。”因此,小微企业合格与否的判定责任为代理机构。有可能代理机构在判断供应商是否为本项目合格的小微企业时存在失误,如中型企业当成小微企业,或者在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填报认定时出现失误。

本项目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出现了中标供应商不应当中标的违法情形,由于合同已经履行,投诉处理决定确认采购活动违法。

案例3

154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2“采购人、代理机构恶意废除其投标资质”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案例4

159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在处理投诉中发现本项目存在代理机构就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案例5

1684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显示,举报事项2某公司“不满足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要求”成立。与案例2相同,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是中小微企业,属于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确认。无论采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确定的供应商参加磋商三种方式的哪一种,都要保证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是中小微企业。本案举报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87号令实施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责任回归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的规定。根据87号令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在具体招标活动中,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87号令和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公平公正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从相关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看,本案明显属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故而被财政部责令改正。

(五)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022年有3家代理机构因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而受到行政处罚。此外,还有2个公告指出,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对评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的情形。

1588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责令其就该问题限期改正。

1602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竞争性磋商活动进行录音录像,责令其就该问题限期改正。

(六)采购人发表倾向性言论

168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并发表倾向性言论的问题。责令采购人限期整改该问题。

(七)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样品

168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2“本项目样品接收环节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接收样品的问题限期整改。

对于需要递交样品的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样品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也要参加评审。因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接收样品,并妥善保管。

第五类:采购结果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1568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5“中标公告期间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问题进行整改。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1578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1“公布的中标结果与评标报告结果不一致,有失公平公正”成立,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按法定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87号令第六十八条也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本案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中标公告公布的中标人不是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此,财政部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三)质疑答复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未依法向财政部门报告

1608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但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未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情况依法向财政部报告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四)未依法告知供应商评审得分

161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其评审得分”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告知供应商评审得分的问题限期改正。

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案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因此被责令限期改正。

(五)未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1663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联合体投标,但中标公告没有公布所有成员信息”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

1684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显示,举报“本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71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1.本项目自3月21日开标后一直不发布中标公告,违反相关法律规定。2.代理机构以本项目出现评审错误为由发布终止公告不合法”成立。

第六类:处理质疑

1536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1543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其质疑,招标文件修改后未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

1691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投诉事项8“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规范”成立,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94号令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中,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采购人应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向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代理机构应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供应商质疑、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第七类: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改正的其他情形

(一)违规设立供应商库

1495和1496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采购人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库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对该问题限期改正。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其中提出的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就有“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因此,除了框架协议采购和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外,采购人不得设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库,在其政府采购活动中规定只有库内供应商才能参与竞争。

(二)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1538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该招标活动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存在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问题,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该问题限期整改。

87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终止的条件:采购人、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因此,只有存在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代理机构才能终止招标活动。在招标活动出现其他异常情形、招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要按照相关法规处理。比如,出现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应当废标;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且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采购人、特别是代理机构要准确判断情况,正确应对。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实行集中采购

1611和1612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采购人存在应集采未集采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就未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问题限期整改。

(四)违法废标

1678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投诉事项“不认可本项目废标结果”成立,本项目废标无效。责令采购人就多次违法废标问题限期改正。

1710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财政部在处理投诉中发现采购人存在违法废标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项目废标的适用情形,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中,只有出现了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才能废标。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分析原因,调整采购实施计划,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拖延保证金退还

1710号投诉结果处理公告显示,投诉事项“代理机构虽然在6月15日退还了投标保证金,但造成其长达3个月的投标保证金滞留的损失”成立。

据了解,上述项目为一个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正确的称谓应为磋商保证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一条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过,法规并未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逾期未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法律责任。实践中,可参照87号令第七十八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进行处理,即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1745和174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该项目擅自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磋商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评审错误

评审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等评审委员会可能会在评审中出现错误。评审错误可能影响评审结果,也可能不影响评审结果。下面看看2022年财政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中,出现评审错误的情况。

评审有误,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148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磋商小组对其响应文件评审错误”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成交结果。

149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评审专家要求的述标时间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成立,不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1652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A公司和B公司的“实际扣分与中标公告的得分可能不一致”和A公司“虚假响应”部分成立。本案中A公司是中标人,但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决定中标无效,故本案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改变中标结果。

1662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部分成立。本案中该公司是中标人,但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决定中标无效,故本案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改变中标结果。

167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提供的消防员灭火防护服的检验报告与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不一致,且多项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消防员降温背心检验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立。本案中该公司是中标人,但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决定中标无效,故本案为投诉事项成立,但不改变中标结果。

168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提供的样品有多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成立,但投诉处理决定并未决定中标无效,说明该投诉事项未影响中标结果。

评审有误,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153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多项技术指标要求”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1574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弄虚作假”部分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159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不符合本项目合格投标人条件”成立。

160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未审慎评审”成立。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行政处罚。

1611号和1612号投诉处理结果为同一项目的两个投诉,投诉处理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是:其投标函附录中“对招标文件的确认和意见”填写内容为“无”,评标结果按照废标处理不合理。投诉处理结果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162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证书不符合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要求”“所投产品型号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型号不一致”“所投产品不具有节能证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强制节能要求”成立。

164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所投两款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1649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成立,中标结果无效。

165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误”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65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672、1673和1763号投诉为同一招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投诉事项某公司“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代理机构未依法答复质疑”部分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投诉举报无效被驳回

2022年,财政部在处理投诉和举报中,依法认定无效和驳回了93个公告中的全部投诉举报事项。分别是:1495号、1496号、1502号、1507号、1508号、1509号、1513号、1527号、1528号、1529号、1532号、1533号、1534号、1536号、1546号、1551号、1555号、1556号、1557号、1558号、1559号、1560号、1561号、1566号、1567号、1569号、1571号、1572号、1573号、1575号、1580号、1586号、1592号、1593号、1594号、1595号、1596号、1597号、1598号、1608号、1610号、1613号、1614号、1615号、1617号、1618号、1620号、1625号、1630号、1632号、1633号、1635号、1639号、1646号、1647号、1648号、1654号、1656号、1664号、1665号、1666号、1668号、1669号、1690号、1693号、1694号、1695号、1696号、1697号、1699号、1704号、1706号、1708号、1709号、1711号、1712号、1713号、1719号、1723号、1724号、1725号、1726号、1727号、1728号、1731号、1739号、1741号、1743号、1747号、1749号、1750号、1754号、1756号。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93个公告中,1495号、1496号、1532号、1536号、1559号、1580号、1597号、1632号、1635号、1693号、1699号公告中的投诉举报事项虽然均被驳回,但相关项目因存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代理机构未依法进行资格审查”等问题而被责令废标,采购人、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如,1532号公告中,投诉事项1、2、3、4、6缺乏事实依据,对投诉事项5不再进行审查,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1536号公告中,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为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答复质疑的问题限期改正。1580号公告中,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供应商中标无效。1635号公告中,投诉事项1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表述不清晰的问题限期改正。1693号公告中,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进行修改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发生改变。

此外,1688号公告中,投诉人提出3个投诉事项:本项目复评原因不合法;中标供应商不具备本项目投标资格;招标文件两项指标指向中标供应商。财政部调查认定,本项目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对投诉条件作出了基本规范:“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进一步细化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根据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条件包括以下要点:

1.供应商才是政府采购活动投诉的主体。何为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作了定义,“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代理商代理参与竞争的货物制造商不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具备投诉的基本条件。

2.投诉事项要经过质疑。《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质疑作出了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只有权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进而投诉。因此,从权益受损角度看,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对公开竞争的采购公告投诉,获得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投诉,递交投标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开评标评审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投诉。

3.投诉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政府采购法》规定投诉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供应商就不可以提出投诉了。所谓质疑答复期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的七个工作日内。

4.投诉要向有投诉处理权限的财政部门提出。94号令第六条规定,“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94号令依法规定了投诉的处理原则。其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驳回投诉的情形:一是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是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四是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对举报事项的处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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