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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拟修订政采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12月0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关于征求〈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强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补充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采购网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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