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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下属单位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或协助评标

2022年11月01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日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订《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通知,主要修改内容为:将第十二条中“招标人及其子公司”修改为“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下属单位”;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有权”修改为“应当”。《细则》强调,在职责分工方面,招标人应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办理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事宜;为参与评标工作的招标人代表提供授权函等职责。评标委员会应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如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等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负责监督评标工作并履行按照规定的招标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监督;对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和其他参加评标活动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等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依法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得向招标人索取或者报销与评标工作无关的其他费用,并应在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自动解散。评标工作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同时归还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记录、复制或者从评标现场带离任何评标资料等。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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